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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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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2018年10月8日,B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A为其办公楼(北楼)暖气改造工程施工。同日,A(施工单位)与B(建设单位)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1日,A(施工单位)与B(建设单位)再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按照约定施工,现两项工程均已竣工并验收完毕。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B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票转账方式开具工程预付款89,874元、维修暖气款115,168.33元、暖气改造工程款80,887元,领取人处由C签字。A于2018年11月22日为B开具两份XX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152,808.77元、179,748.50元,发票的收款人处载明收款人为C。2018年12月3日,C为B出具一份由其签名捺印的收条,写明:“收到B工程款4笔,1、2018年9月18日30,000元,2、2018年11月1日89,874元,3、2018年11月26日115,168.33元,4、2018年12月3日80,887元,合计:316,529.33元,以上工程款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C领取,如发生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该项目负责人C本人负责,与B无关。该款用于工人工资及材料费,合同金额332,557.27元,已经给付工程款316,529.33元,尚欠质保金16027元,质保金到期后直接给付A”。2021年4月12日,C向A出具一份由其签名捺印的欠条,写明:“2018年10月8日C承包了A与B室内暖气管道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179,748.50元。税款为:26,962.28元,管理费为:3594.97元。2018年11月11日室外暖气管道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179,748.50元,税款为:22,921.31元,管理费为:3056.18元,两份合同总价款为:332,557.27元,两项税金为:49,883.59元,两项管理费为:6651.15元,总合计为:56,534.74元,以上税款及管理费均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替承包人C垫付,B尚欠质保金16,027元,质保金到期后直接给付A。C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垫付的税款及管理费56,534.74元”。现A以诉称理由起诉,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支付A各种税费、管理费56,534.74元及滞纳金35,677.88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27,663.78元,共计119,876.4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诉权的其他费用均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A与B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合同中并无由B承担税费、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约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B出具的转账支票领取人处、A开具发票的收款人处均载明为C,C亦向A出具欠条载明欠A税费和管理费。现A诉求B承担税费、管理费及滞纳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建筑暖气改造工程施工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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