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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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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2011年11月24日,C与案外人D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市XX区XX项目施工二标段,工程地点为XX市XX区XX镇XX村,工程内容为XX二期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合同价款为446257860元。2012年1月1日,被告C(甲方)与E(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乙方E承包甲方XX项目二标段施工项目,由乙方负担资金,独立核算,自担风险,保证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和及时完成上交甲方管理费和利润,自负盈亏。3月12日,E为被告C出具责任承诺保证书一份,E承诺,其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愿承担在该项工程施工中以及与此项工程有关的所有针对公司的责任,特向C郑重承诺:在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事故、质量事故、债权债务等一切经济纠纷等原因,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使公司受到任何一方追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保证人无条件承担所有责任。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施工债务未及时清理完毕或与该项工程有关的责任,导致公司被债权人、建设单位或第三人单位要求承担支付及其他责任的,保证人无条件及时承担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公司处理相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013年3月10日,案外人F以CXX住宅小区二期第一项目部名义(发包人)与案外人G(承包人)签订《外墙保温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G承包XX市XX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内每栋单体楼外墙胶粘100mm厚xps板保温层;外表面胶粘标准网格布;安装高强塑料铆钉。外墙外保温每平米造价:90元/㎡,按照图纸标注面积结算。该合同加盖“BXX项目部”“XX住宅小区二期第一项目部工程专用章”印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案外人F在甲方B江XX项目部经办人处签名,案外人G在承包人处签名。2013年4月23日,被告C登报发表声明称,除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外,不存在项目部某某第几项目部等印章,如有冒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015年10月16日,在《外墙保温承包合同》背面,由A(施工方)、H、F、G签订补充协议,载明:此合同现已受(授)权A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包括(材料、人工费用、每平米85元)。受权(授)人处有H、F、G的签字,F签名处加盖“BXX二期项目部技术档案资料专用章”印章。施工方处有原告A签字,加盖“XX市XX区新兴板材门市部”印章。XX市XX区新兴板材门市部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在补充协议中加盖公章系因被告在A施工后进行转账付款时,原告需用门市部与被告走账,门市部不参与施工及相关权利责任义务的承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另查明,原告A向本院提供工程款结算单(外保温A)一份,显示:工程名称,XX住宅小区;总包单位,XX;施工单位,第一项目部外墙保温组A,施工日期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日;分项施工金额共计1,421,400元;已付款457,500元;欠款963,900元。结算单手写部分载明:到2017年1月26日止,已付款607,500元,应收款1,421,400元-607,500元=813,900元。该结算单有案外人F签字,出具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再查明,G在2017年曾起诉C、F,主张返还其未实际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所交纳的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辽0114民初13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写明,C系XX住宅小区工程的承包人,F是实际施工人,以被告C名义施工,F签订涉案合同时构成表见代理。判决C及F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该案上诉后,XX中院予以维持。本案原告A曾在2020年起诉C、E、F主张涉案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133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上述案件中,A在审理中述称,补充协议签订时案外人F、G并未实际在场签订合同。原告A曾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C,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A的起诉。后原告A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辽01民终10524号裁定,指令本院审理。原告A在本院(2022)辽0114民初2077号案件中自述,由于G承包涉案工程后未实际施工,F找到H需另外联系人施工,因H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在H介绍下,A承包该工程并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A一直与F沟通,未去过C或与C其他工作人员联系,A不认识G。庭审中,被告C申请追加F等与签订协议有关的自然人参加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仅要求依据合同相对性向C主张权利。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因本案并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反分包人的情况,本院不予追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A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61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14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结合本案庭审过程及本院确认的事实,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A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案外人F在原告主张的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审理的(2020)辽0114民初13320号案件中被告为C、E、F,但在本案中仅为被告C,且13320号案件未做实体处理,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另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XX市XX区新兴板材门市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写明公司不参与A承包工程的施工及相关权利责任义务的承担。XX市XX区新兴板材门市部经营范围为合成版(零售兼批发),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结合原告施工期间在农民工维权中心以个人名义领取了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综合判断A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涉案的工程款。二、关于案外人F在原告主张的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本案中,A作为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承包涉案的外墙保温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虽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因该工程已实际使用,A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工程价款。已生效判决认定F并非被告公司员工,而是转包和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且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争议焦点仅对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案外人F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进行审查,现就该争议焦点论述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是在原合同后面签的补充协议,原合同已有发包人项目部印章及F签字,其是继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与G案属于同样的法律关系,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审查了F代理资格。本院认为,一般而言补充协议系针对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变更或者完善,补充协议可以针对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或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也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损失的分担等作出约定,补充协议是在前述范围内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者完善,使得变更后的协议与原合同不失其同一性,因此对于补充协议应视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超出前述范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或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性质、合同类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清理结算等方面的变更,该补充协议就构成对原合同的更改而与原合同失去同一性,这种情况下,补充协议应视为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达成了受原合同部分条款约束这一合意下,重新签订的一份合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然是在原合同后面签订,但补充协议内约定的内容却是合同内施工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事项的重大调整,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通常,不应简单的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施工主体变更进行约定,因此应视为重新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应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判决的判决主文(判项部分),对于判决理由,如有证据可以推翻,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独立认定。G案中,原告G是将F与C作为共同被告,判决结果也是由C、F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可见G案并非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况。即便本案与G案均涉及到《外墙保温施工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但引起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却存在很大区别。在另案G诉XX建设、F的案件中,生效判决认定《外墙保温合施工合同》的主体是G和C,F构成表见代理,但签订补充协议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需要结合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与履行合同时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本案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案外人F、G并未实际在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案外人F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的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表现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被代理人表现出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语言。此外,无效合同是否可以成立表见代理目前尚有争议,但可作为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参考因素之一,本案中原告A与H是朋友关系,H与F是朋友关系,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更应审查F是否具有代理权,并且因朋友关系的存在也具有审查的客观条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在合同后签订补充协议,F在签名处加盖的是技术档案资料专用章而非项目专用章或公章,原告庭审中表示其在签订补充协议过程中除F外也未与被告C方其他员工进行过磋商,结合被告C的登报声明,原告也未举证反驳被告提出原告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存在疏忽或懈怠的答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内容不足以认定案外人F与原告A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合同行为系代表C,故原告A关于涉案案外人F与其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基于该理由要求泰华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另,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承揽工程,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如果认定本案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可能会产生相对人仅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原合同重大事项从而绕过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最终责任,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反观被代理人,却无法通过变更代理人、变更代理人的授权范围、甚至取消对代理人的授权的方式避免此类风险发生,这很可能会产生道德法律风险,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也应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争议案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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