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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2021年,A(承包人)与B(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承包BXX﹒XX城际空间站项目4-2地块(一)施工工程,工程内容建筑面积115,889.27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附12;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865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305,402,222.06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办理安全报监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安全文明施工费100%支付给承包方。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相应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B向A支付工程款及损失暂计人民币4800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行追加)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确认A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C和D在其未出资数额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B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2021年,A(承包人)与B(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承包BXX﹒XX城际空间站项目4-2地块(二)施工工程,工程内容建筑面积36,465.53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附12;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5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8,578,164.15元。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4-2地块(一)合同一致。B提交补充协议复议件一份,证明该施工合同仅作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及办理相关开发手续使用,不作为付款及双方实际执行的依据。因补充协议系复印件,A不予认可。

A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XX﹒XX城际空间站项目4-2地块项目进行造价鉴定,经鉴定案涉项目工程造价为43,682,879.84元,以上造价不含甲供材。特别事项载明:经勘验,现场已停工,只施工了部分主体,未施工完成,A方施工时的现场原貌已不可见,但已施工部分的主体现场实物存在。未包含在鉴定结论中的争议工程造价3,636,557.77元,请法庭质证后使用,详细说明如下:(1)双方争议-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按规定计量与现场现存在的差量的造价:A方主张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施工过程中已随施工进度及质监站的相关要求进行搭设,而不应以目前现场存在的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的数量计算,A方要求按规定计取此项差量的造价;B方主张要求按目前现场存在的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的数量计算。此项经我公司鉴定,按规定计算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的工程量与现场存在的工程量的差量造价为57,460.36元,此项应按施工期搭设的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计算,不应按目前现场存在的工程量计算,因B方存在争议,我公司将其列为争议造价,特此说明。(2)双方争议-原合同清单临时设施费造价与鉴定结论中临时设施费的差价:A方主张现场临时设施已按质监站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虽未完工,但临时设施是为整个工程搭设的,要求按备案《施工合同》中的临时设施费计取;B方主张仅能计取已施工部分的临时设施费,而不应计取备案《施工合同》中所有的临时设施费,且主张A方未完全施工完临时设施。此项经我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内临时设施费的造价与备案《施工合同》中临时设施费造价的差价3,355,025.16元,因双方存在争议,我公司将其列为争议造价,请B方向法庭提交未施工完的临时设施的证据,请法庭根据提交的证据质证后使用,特此说明。(3)双方争议-车库模壳范围现场支设竹胶板的造价:A方主张车库模壳范围底面现场支设竹胶板,其费用未包含在模壳的批价中,要求计取此项费用;B方主张已包含在模壳的批价中,不应再计取此项费用。此项经我公司鉴定,涉及造价224,072.25元,因双方存在争议,我公司将其差额列为争议造价,请双方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请法庭质证后使用,特此说明。A支出鉴定费690,000元。A、B双方均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庭审中A、B均认可:BB代A支付劳务费700万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8月底停工,现涉案工程现场由A控制,双方尚未办理交接。

另查明,C、D系B股东。B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两股东已经按期足额出资。

裁判理由

关于工程款问题。案涉工程经鉴定工程造价为43,682,879.84元(未包含争议项),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一审法院予以采信,A、B双方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异议不予采纳。对于争议工程造价3,636,557.77元:(1)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按规定计量与现场现存在的差量的造价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此项应按施工期搭设的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计算,B主张要求按目前现场存在的水平安全网及外墙密目网的数量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原合同清单临时设施费造价与鉴定结论中临时设施费的差价问题。临时设施一般在工程施工前期全部修建并作为整个合同项目全过程中使用,产生的工程利益亦由发包人最终享有,而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原因系B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且依据现有材料可证明A已经修建,B虽称未施工完成,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B的抗辩不予采纳。(3)车库模壳范围现场支设竹胶板的造价问题。一审法院认为,B作为发包方应就竹胶板已包含在模壳批价中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B对此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B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工程造价共计47,319,437.61元(43,682,879.84元+3,636,557.77元)。庭审中原B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21年8月底停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金尚未到期,故质保金1,419,583.13元(47,319,437.61元×3%)应予扣除,A因案涉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生罚款10,000元,B应支付A。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庭审中A、B均认可,BB代A支付劳务费7,0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BB还应支付A工程款38,909,854.48元(47,319,437.61元-1,419,583.13元+10,000元-7,000,000元)。

A关于案涉项目签证、租赁费损失及钢材或现场材料等其他损失未明确其诉求,亦未交纳相关诉讼费,可另行主张。B提交的水电费证据系复议件,A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认定,B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A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鉴定费问题。A为诉讼本案申请鉴定,并支出鉴定费690,000元,该费用系A必要合理支出,BB应支付A。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B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A诉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关于其他B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A未提交证据证明D、C存在未按期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证据,故其诉求D、C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支付工程欠款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工程款38,909,854.48元;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逾期利息(以38,909,854.4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鉴定费690,000元;四、A就B开发的XX﹒XX城际空间站项目4-2地块(一)、(二)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8,909,854.4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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