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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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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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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C成立XX岛项目部,任命B为项目部经理,在XX岛地区进行10KV电力工程市场营销和电力工程承揽建设工作。2014年11月3日,被告C与XX区管委会签订了《10KVXX小区配电工程》合同,同时被告C将该小区顶管工程分包给了原告A,管道名称分别为:1、XX大街路口(过路)PE管Φ160,6*85米。2、XX大街西侧(过河),PE管Φ160,6*150米。3、XX大街西侧(过河),PE管Φ160,6*270米。4、XX在街西侧XX路(过路)PE管Φ160,16*36米。5、电力电电缆铺设,4孔*424米。6、镀锌钢管DN150,6米*66根。2016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其中泥浆泵台班,柴油发电机60KW台班不计价,结算价款1055518元。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另查,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B就XX市煤炭码头10KV临时用电工程进行了结算,价款10000.00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B结算了XX市XX小区供电工程价款,金额为70800.00元,合计80800元。此两项工程被告B并没有借用C资质。工程价款不应计算在本案之中,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以上确认工程价款1055518元。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70638.00元(利息以117063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工程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该结算单没有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A有随时要求被告C及B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价款的利息,虽然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但应从原告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电力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价款1055518元,并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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