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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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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B提交送货单8份,货款共计64438.5元。其中2012年8月5日送货单货款金额6518.5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G;2012年8月14日送货单货款金额1435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H;2012年8月15日送货单金额1003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J;2012年8月16日送货单货款金额1368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H;2012年8月22日送货单货款金额1026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A;2012年9月9日送货单货款金额270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Z;2012年9月10日送货单两份,金额分别为5070元、1830元,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均为A。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2012年8月2日,A与XX消防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消防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XX消防公司对XX中学一、二期室内消防改造工程中的一、二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盘顶部分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整体保温,室内、室外的消火栓按钮布管及穿线进行施工,XX消防公司包工包料,该工程实际由B法定代表人F挂靠XX消防公司进行施工,该工程的工程款项双方已结清。B称,XX中学一、二期室内消防改造工程除XX消防公司承包以外的工程都是A组织施工,A施工过程中从B购买了部分材料。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A称工程是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排A去干的工程,C与本案无关。

B称,送货单中收货人,G承包了AXX中学水系统部分工程,H是A妹夫,承包了AXX中学电系统部分,J也是A的亲戚,负责给A管理仓库,Z是A二哥,负责给A管理XX中学现场。A认可Z是其二哥,H是其表妹夫,承包的电工程,G承包的管道工程。A未回复其与J的关系。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P提供的F与H通话录音,H在电话中承认2012年在XX中学干活是给A干的,当初签的材料送货单是给A签的。G出庭作证:A承包XX中学的工程,G是给A干水工程的劳务,送来的材料根据送货单核对数量后签收,H是干的电的劳务,水、电领头的就是G和H二人,要是二人不在现场,保管员J也帮着验收,送来的材料放在J负责的仓库里,J好像和A有点亲戚关系。

B主张C通过XX公司将消防工程承包给A,C最终享有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C、A支付B材料费共计人民币64,438.5元;2.请求判决兴华建公司、A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有关费用。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B有权以自己持有的送货单主张涉案材料款。A主张本案款项为XX消防公司与A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款项的一部分,该合同款项已结清,B主张本案款项为A施工的工程提供的材料款。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本案款项应为B向A施工的工程提供的材料的材料款,理由如下:1、B提交的送货单抬头明确为B送货单,B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XX消防公司与A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者合同相对方以及法律关系均不相同。2、《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XX消防公司包工包料,如果是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购买的材料,应由XX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中签字,而不会由A在送货单中签字。3、B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XX中学消防工程中部分项目系A组织人员施工,在送货单中签字的人员除A外也均是A亲属或A所属施工人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故B根据送货单向A要求支付材料款64,438.5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B未提交证据证明C有付款责任,其要求C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C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材料款责任主体案例一审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材料款64,438.5元;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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