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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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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C存在恶意串通嫌疑,一审法院以C的证言认定本案事实于法无据。一审首次开庭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确认单均为C的签字,但却根本分不清名字是D还是C,在被申请人完不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却以其所诉的不实证言为佐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最终导致本案错判。其一,被申请人如果在施工现场,应当明知C并非A的项目部负责人,C在开庭时都弄不清被告单位名称,可见他根本与该工程里的被告无关,怎么可能签订合同?另外,在被申请人与C签订的所谓《施工合同》上,既有大合同(A与XX公司所签的总包合同)中根本不存在的施工项目,又有与大合同相差甚远的清单价格,申请人怎么可能将自己总包合同里都没有的项目发包给他人?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更怎么可能在明知总包合同清单价中原本5元钱的项目以99元的超高价格再转包给被申请人?这完全不符合常识常情,据此就完全可以证明是原告伙同C等事后伪造的所谓合同(申请人申请鉴定笔记未获得法庭批准);被申请人在明知C不具备被告身份,故意将其列为被告,以其证言混淆本案事实,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的嫌疑,而一审法庭不但不审查其身份的合法性,还全部采信了他的所谓证言,申请人庭审质证其身份的合法性却未得到法庭的调查。其二、庭审中,C本人承认其“只是一个干活的”,也承认与真正的实际施工人E存在矛盾,那么,一审法院在既无授权又无旁证的情况下凭什么就可以认定他的行为能够完全代表A?他虽然被追加列为被告,但实质上只是被申请人为自己找的一个证人,其证言在法律上显然是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竟枉顾法律规定,竟然全面采信了C的证人证言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于法确实无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上述原因,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与C制作的《施工合同》,以及C签名的所谓“工程量确认单”均是事后制作,为此,申请人请求对C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称,无法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只能对笔迹是否是C的进行鉴定,但是鉴于C已经到庭,该鉴定达不到实际效果。但是一审法院在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居然当庭宣判分文不差地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抛开其它的不说,仅举一例,仅就被申请人所列的第六项:阀门及井盖,被申请人提供了什么证据?一审法院居然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分文不差地支持了他的诉请,显然有悖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法上诉,但二审法院在明知被申请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先是让调解员给我们调解,后仅对上述阀门及井盖的证据不足问题象征性地作了改判,对本案存在的其他严重问题,敷衍了事未作处理。本案极为反常,一审判决全部是按原告代理人手写的各种单子就给予全额支持,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所写的单子根本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比如70000元劳务费只是代理人随手写来,这笔劳务费因何产生没有任何可以佐证的其他证据,恶意串通明显。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再比如,一审等了几个月后出现的所谓被告C,庭审中明显是以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所出具的证人证言,庭审后也能被一审法庭全部采信。至于井盖、阀门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居然能被法庭分文不差地支持,后二审对该问题进行了改判,而更为荒谬的是,被申请人与C签订的所谓合同(系伪造,应准许通过对合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出其真假),其清单价竟然多处高于申请人A与甲方XX公司签订的大合同,有的清单价甚至高于大合同单价近二十倍!申请人怎么可能将自己包过来时5元的工程单价,却以99元的赔钱价格再转包给别人!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常识、常情,这些问题都足以证明该合同的虚假性!而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书中均对我们提出的这方面质证意见都只字未提,也未经任何审理和求证就做出了对被申请人有利的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四页中可见申请人当庭质证了上述问题的质证意见),因此,原审的审理明显存在着严重的程序错误!再举一例,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2中,“轮挖,上午半天锤,下午铁挖斗”为手写白条,无人工价,且下面签名的是G、H,他们不是申请人的员工,二人究竟是何许人,如何就可以代表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本未予举证,一审判决竟还是将其采信给予了支持!申请人对此强烈不满,请求再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A未明确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其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三份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由A承担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经审查,A在原审及申请再审均称B与C存在恶意串通、涉案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确认单是虚假的,是事后制作的等内容,但是仅是怀疑而未提交有关证据。涉案施工合同签订及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份之后,本案一审诉讼时间为2019年7月,原审考虑目前司法鉴定技术尚无法鉴别时间间隔如此短期内的笔迹形成差别,在C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对C签字进行鉴定亦非必要,原审对该事项处理上并无不当。

本案中E在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实际投入使用后,起诉A索要工程款,提交的涉案三份合同均加盖了AXX项目部公章,C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在A否认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追加合同签字人员C作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中A对涉案合同加盖的XX项目部公章并未提出异议,辩称案涉工程由案外人P借用A资质,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而原审未予认定;A虽主张C并非其公司员工,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经原审查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C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罚款单上签字,结合C的庭审陈述P提供印章签订涉案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A和临沂市XX节能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的合同、罚款单等证据,另查明XX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850,695.17元已支付至A账户等事实,原审认定A承包了XX公司热管网工程后,将部分路面修复工程分包给B施工的事实并无不当。原审认为C在案涉合同、工程量确认证明上签名,是履行A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A承担亦适当。至于工程量确认证明、手写白条及“G、H(远?)”签字和工程单价过高等问题,A未提交其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其认可的M或P、N等人)否认有关施工项目情况的证据,二审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有事实和合同依据,A的猜疑不足以构成本案需要再审改判的事由。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确认争议再审案例再审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各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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