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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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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A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B替申请人A垫付修复费22477元,没有事实依据。D签字的工程结算表是双方验收合格后出具的,申请人施工的工程无质量问题。申请人与B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质保期,且B主张的质量维修问题发生在2019年3月4日工程质量验收后,修复费用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涉案“垫付”的维修费用,是不是垫付的,是替谁垫付的。二是二审判决认定B支付给E、F、G的款项,有权从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抵扣错误。各个分包人的实际施工量均是申请人与各分包人分别进行丈量确认,然后结算。二审时,申请人提供了与E、F、G三人的付款日记帐、结算清单、收条,能实上述三人的实际施工和已经付款的情况。同时,B一审时提供的证据二E的谈话笔录。申请人和B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上述三人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和申请人已经支付三人工资的情况。二审判决对此不予审查,并错误认定B向上述三人支付的款项可从B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抵扣。三是二审判决强加了申请人的义务,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未对B代申请人付给E、F、G款项数额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当事人的诉累。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涉案施工合同中的干砌石堰是B承包的土地整理合同分项中的一小类,就是简单的垒一道墙,此类工程简单粗糙,并不需要取得资质,二审判决以申请人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涉案施工合同若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B应当提出反诉,本案B并未反诉,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在B未反诉的情况,裁判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并进行抵扣,违反法律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对于当事人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也有违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本案中,申请人A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其与被申请人B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无效。B主张其已将涉案土地整治项目交付XX村使用,则A施工的部分工程已由B实际接收,在此情况下,A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参照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申请人A提交的由被申请人B工作人员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载明的工程款合计816020.36元,与B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载明的工程款数额一致,B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由B法定代表人C及工作人员D签字确认,并加盖B印章。双方对涉案工程款总额无异议,但对B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所体现的应扣费用存在争议。A主张应以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体现的工程款数额减去已直接支付的工程款确定尚欠工程款数额。A提交的由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未体现应扣费用,综合D在涉案工程中的身份、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的内容以及双方举证情况,应认定由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并非双方工程款最终结算依据,应结合B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应从工程款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进行认定。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申请人A主张被申请人B与E、F、G存在雇佣关系,分别向E、F、G支付的36000元、37000元、33200元系B应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款,A对其提出的该抗辩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虽针对涉案工程并无证据证实B与上述三人存在合同关系,B向上述三人支付工程款无合同依据,但鉴于上述三人自A处分包工程并实际施工,B提交的证据亦可证实系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而向上述三人支付款项,B向上述三人直接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A亦未提供证据证实B与上述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B向上述三人支付的款项可从B尚欠A工程款中抵扣。关于B、C二审提交证据主张B支付F、G部分工程款后A尚欠F、G部分工程款,A二审提交证据主张其已超付上述三人工程款问题,涉及A与上述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审不予审查,并告之A可结合B已向上述三人支付款项的事实与上述三人另行处理,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申请人A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B,主张工程验收前的堰墙坍塌部分是其自行维修的,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B于2018年12月30日将涉案工程交付XX村使用,结合涉案工程的具体内容,堰墙坍塌系工程主体部分在合理使用期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对2019年3月4日维修单体现的修复费用,A应予承担,应从工程款中扣抵。

申请人A认可其与被申请人B未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其主张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利息,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于该日经验收合格、实际交付,鉴于双方对是否应扣减相关费用存在争议,针对实际尚欠工程款数额形成本案诉讼,尚欠工程款数额在本案中才得以确定,则工程款利息以A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A的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种种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再审驳回案例--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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