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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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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费用为技术指导费,明显缺乏证据证明。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中唯一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2%作为管理费,并未约定支付所谓的“技术指导费”。2019年8月19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中之所以用“技术指导费”的措辞,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挂靠现象,被挂靠单位利用“技术指导费”等措辞代替“管理费”是工程实践中惯例。最后,被申请人主张技术指导费,其从始至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了技术指导,而原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技术指导的情况下,依然认定管理费就是技术指导费,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严重不当。2.原审判决对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账目问题完全回避,导致出现申请人已经给够被申请人管理费的情况下,还得再行支付管理费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技术指导费实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故收取“技术指导费”无法律依据。其次,原审判决在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部承包协议为无效协议的情况下,仍认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交纳技术指导费,毫无法律逻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之项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XX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位于XX市机械工业园区内的1#、4#、8#车间土建、安装等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将其中的1#生产车间工程分包给申请人进行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2%的管理费,以上事实各方并无异议。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明载明“我本身承诺给XX公司上交2%的技术指导费,期间一共给XX公司上交了计59200元的技术指导费,至今仍欠XX公司的技术指导费没有交清”。被申请人据此“证明”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原审中虽然申请人提供2014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缴纳39万元管理费的收款收据,证实申请人主张的技术指导费即为管理费,并辩称在“证明”上签字系迫于无奈、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技术指导且技术指导费的约定无效,但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管理费收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证明”系被胁迫所签,且因申请人仅是分包被申请人承包的其中部分工程,被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向发包人负有完全的合同义务,其有责任对所承包全部工程进行协调管理,虽然分包合同因申请人无资质而无效,但合同已经履行,申请人承诺向被申请人支付技术指导费既合乎情理,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更未侵害他人的利益。原审据此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技术指导费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争议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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