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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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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质保期的届满日期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验收合格日期,根据两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5号、16号楼及地下车库验收合格日期为2012年7月3日,17号楼及地下车库验收合格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验收均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依据合同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的约定,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15号、16号楼及地下车库验收合格日期为2012年7月3日,质量保修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7月3日。17号楼及地下车库验收合格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质量保修期届满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在一审中,被申请人向承包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年11月29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11月29日三份函件中,均对15、16、17号楼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日期予以认可,所以,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7日及之后产生的维修费用等共计60249.86元,因超过质保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不应当在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自认不予认可,认定质保期为5年缺乏证据证明。2.关于涉及5年质保期的部分,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为五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的质量问题,均不属于屋面防水质量问题,即便是墙面洇水、窗口渗漏水等也不属于屋面防水的工程范围。一、二审判决认定此种质量问题属于屋面防水工程范围,并以此认定全部质保期按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缺乏证据证明。3.关于15号楼门框偏离、砌体断裂、车库顶板局部断裂及16号楼混凝土墙面涨膜,原审判决认定属于工程主体质量问题,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质保金未能付清的责任在于申请人,故申请人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应当解释为被申请人早已于2013年9月即应当付清工程款。申请人承诺书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该日期早已超过质保期,质保金应在质保期届满后,即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在质保期届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应再扣留质保金。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维修费可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另一方面,又认定被申请人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在于申请人自相矛盾。2.承诺书承诺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处理,被申请人原审中已认可其已经委托案外人处理完毕,原审判决对相关费用的承担也予以确认,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共同处理完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3.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原审对此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4.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为法定孳息,其应予支付,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二审判决以二处涉水问题(墙面洇水、窗口渗漏水),认定全部质量问题均按5年质保期计算,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6.超出质保期的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住宅公共维修资金处理,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仍然由申请人承担,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主张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未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处理。申请人二审诉讼请求再次提出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审仍未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处理,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B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法定期限,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该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即XXXX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涉案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尽管不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但其受让XXXX建设有限公司转让的工程价款债权后,在涉案工程保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也应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经原审查明,涉案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窗口等部位出现渗水,此种质量问题显然不属于土建工程的范围,原审将该质量问题认定为属于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范围并无不当。原审在案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涉案的15号、16号楼及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2年7月3日,据此原审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认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日期为2017年7月2日于法有据。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要求XXXX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的时间均在2017年7月2日质保期届满之前,均未超过质量保修期,因XXXX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委托他人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故原审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涉案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涉案工程中发生的15号楼门框偏离、砌体断裂、车库顶板局部断裂以及16号楼混凝土墙面涨膜,均属于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对涉案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具有重大影响,原审将该质量问题认定为涉案工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对于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程尾款,一般属于预留的质保金,被申请人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订立的涉案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中也约定预留5%的质保金。预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逾期返还给施工人的,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一般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与XXXX建设有限公司订立的涉案合同中并未对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作出约定,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逾期返还工程尾款应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的组成部分,诉讼费如何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事项,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申请人若对诉讼费用的处理持有异议,可以向原审法院反映处理,故原审对涉案诉讼保全费用未予处理,不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工程质保期以内的质量问题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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