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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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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A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交2021年9月10日从(2015)XX商初字第XX号案件中调取的证据作为本案的新证据。证据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实2013年6月9日,申请人将案涉工程1#-2#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C,分包方式为工程清包(不含塔机、混凝土输送机械)。案涉1号楼2层工程系C分包范围,即使申请人暂时失去人身自由,该合同并没有因此被取消,在C组织施工期间,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重复施工的问题。证据2,XX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约要求书一份,证实开竣工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6月28日,明确注明申请人没有资质应挂靠有资质企业施工。这是XX公司对申请人的要求。证据3,被申请人的证据清单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已经将1号楼二层主体工程价款支付给D,被申请人再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证据4,(2015)XX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案涉工程1-2号楼架子、模板工程交给E施工,并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结算,E欠该案原告G租赁费273764.38元,E称:做的是A的工程。证据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该合同系申请人借用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名义资质与XX市XX乐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约时,是依据XX公司的要求而签订的,即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挂靠有资质公司施工等,该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据6,承诺保证书一份,证实申请人借用XX公司资质施工,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都与XX公司无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案涉工程一号楼二层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支持的。被申请人在本次诉状中认可自己只是案涉2层楼工程的“组织施工”,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与组织施工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被申请人系XX公司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人,组织承建方施工是自己的职责,被申请人将自己定位为组织施工是正确的,但不是实际施工人。难道就因为被申请人作为XX公司的施工代理人,使用XX公司给付的款项购买了混凝土和钢筋,其身份就由代理人变成了施工人?被申请人利用代理人身份就已从XX公司支取了1号楼2层工程款70万元,原审不予认定是错判的根源。原审借所谓的生效判决来认定被申请人是1号楼2层工程施工人也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仅为1号楼2层工程组织施工,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为C,具体施工人为E和F、D等。E接D通知把2层建起来的(包括钢筋工F),D组织泵车为2层浇灌混凝土,被申请人作为施工代理人向D支付了泵车租赁费6000元,被申请人只是按照施工人的要求用XX公司的款项购买了混凝土与钢筋。可见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依据。原审有意选择作废合同作为鉴定依据,并采信依据错误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错误。假设被申请人为施工人,判决从2015年6月1日对工程款计息也是没有依据的,应从2020年9月22日开始计算。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认定申请人和D均系XX公司的代理人,系原审有意回避对委托人身份的审查。被申请人称:2012年6月22日,其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取得了XX欢乐谷工程的承建权,后经XX公司同意,于2012年9月26日将其承揽的案涉工程转包给XX公司,申请人只是XX公司的施工代理人,后XX公司将施工代理人变更为D。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申请人和D均是XX公司的施工代理人,这两位代理人的受托人即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一切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果申请人真的是代理人的话,说明被申请人所诉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1号楼2层主体工程系B实际施工是否正确。经查阅原审卷宗,结合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本案中,B提交在案的建筑施工图纸、施工木工组E、钢筋组F的支款单、钢材发货单、混凝土作业签证单、施工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与K、E、F所述施工过程相互印证,一审法院针对各方提交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详尽分析后,认定案涉1号楼2层主体工程系B实际施工,二审法院据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在本案之前A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及B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B均提出应当从已付款9850908元扣除“自行施工1#楼二层主体工程款70万元”,均未获得法院认可,生效判决最终认定B已付款金额为8113908元,以XX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建审【2015】第XX号关于XX乐园XX欢乐谷城堡建设及配套设施1-6#楼主体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为依据,判令将案涉1号楼2层主体工程款作为A的应得款项,由B向其支付。现B依据相关证据要求A向其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与生效裁判文书并不冲突,原判决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故原审依据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据可依。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关于A提交的新证据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关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案涉1号楼二层主体工程款70万元等基本事实在已生效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XX13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中均有明确认定,A对上述判决曾提出再审申请,已被本院驳回。现A以从(2015)XX商初字第XX号案件中复制的证据材料作为本案的新证据提起再审申请,暂且不论该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新的证据情形,仅从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及证明目的看,尚不能推翻原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争议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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