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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2016年4月20日,D将其开发的XX市XX区D区外网工程交由XXXX公司承建,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合同价款3000000元,结算方式为按工程现场发生的实际竣工图进行结算,D和XXXX公司均在合同书上加盖印章,C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016年4月20日,C代表A与B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XXD区管网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外网的水、电、暖、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B包工包料;承包价格:按照国家定额三类中线收取费,B缴纳5%的管理费。协议签订后,B按照约定组织人员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10月15日通暖交付D使用至今。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施工期间,A给B采购材料的供应商支付500000元材料费,C陆续预付B生活费等10余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B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不明,B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B完成的XXD区管网工程自来水管网、消防供水管网、供暖管网工程造价为1838235.7元(已扣除5%管理费),B随即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238235.7元。庭审中,B、C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A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也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A赔偿利息损失,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判令D在欠付A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涉案工程建设方是D,施工方是A,C系A员工,且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为涉案项目负责人,故C代表A将案涉管网工程交由B施工,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A承担,故本案应由XXXX公司对外承担付款责任,C不对外承担责任。至于A与C在案涉项目中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根据涉案项目负责人C认可,其代表A与B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B亦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人力进行施工,故B在本案中应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A应支付B工程款,因涉案工程未结算,D应在欠付A工程款范围内向B承担给付义务。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该鉴定意见,B完成的XXD区管网工程自来水管网、消防供水管网、供暖管网工程造价为1838235.7元(已扣除5%管理费),A已支付B600000元,故A应再支付B工程款1238235.7元。关于B主张利息损失问题,因造成本案工程至今未进行有效结算,B、A均有责任,故对B主张本案生效前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A承担本案生效后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较为适宜。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开发外网工程款纠纷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A给付B工程款123823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履行完毕;A并向B承担自判决生效后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二、D在欠付A工程款范围内向B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三、C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四、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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