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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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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2018年6月20日,B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一份《XXXX有限公司XX节水智能化塑料成型装备制造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装备制造项目工程,工程价款为5,100,000元。该工程实际由A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A以B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相应的供货合同,C经A同意后向材料商支付相应的货款。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期间,XX公司陆续支付B工程款4,590,000元。B以备用金、材料费等方式向A付款,2018年7月20日、9月14日、9月18日、10月5日、10月8日B分别支付3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200,000元;2018年7月27日、9月17日、9月20日、9月27日、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8日、11月5日、11月9日B经A同意后又替A支付混凝土、钢材等材料费233,799.96元、400,000元、200,000元、20,000元、800,000元、200,000元、170,000元(20,000元+150,000元)、210,287.7元(120,287.7元+90,000元)、100,000元、40,000元、123,372元,以上金额为3,347,459.66元。2018年7月28日、7月30日,B又向北屯德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货款500,000元、282,820元。2018年8月14日,B又向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期间,B还以抵房方式支付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7,150元。A认为B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347,459.66元,B尚欠1,291,062.34元未付,引发本讼。

另查,因A未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B及XX公司就剩余工程与D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XX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D负责完成,所发生的材料费及工资等均由D负责。欠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7,150元,由B支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再查,A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劳务费未付,曾给案外人E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农民工工资374,045元。后B替A支付劳务费等457,000元(含材料款82,955元)。原告于2019年1月4日给被告C出具一张欠条。后经XX区XXXX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6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A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B374,045元,材料款82,955元不作处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C向A支付工程款1,291,062.34元;2.B、C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3,71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以上合计1,414,775.34元;3.B、C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A与B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C多次给A支付材料费及保证金,A以B名义与材料商签订多份供货合同,可以认定涉案合同实际由A进行施工,结合A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B与案外人XX公司就合同签订前期事宜多次沟通联系的事实,可以认定A为实际施工人。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A未施工完毕,庭审中双方均认为A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4,59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A对B支付工程款3,347,459.66元无异议,关于B的实际付款数额,一审法院认为,B还以房抵账的方式另向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折抵货款367,150元,有B、XX公司及案外人D签订的三方协议为证,该笔款项应折抵工程欠款。另,B向案外人北屯德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982,820元(782,820元+200,000元),A不认可供货事实,但B庭审中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B无法提供供货单证实送货地点。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明确了代开工程项目为案涉项目,且发票的出具时间与供货期间相吻合,也在案涉合同施工期内,以上证据足以证实供货及付款情况真实,故B代付货款982,820元(782,820元+20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4,697,429.66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结合B上述付款事实以及A施工的工程款4,590,000元,B已构成超付,故对A主张C及B支付工程1,291,062.34元及支付利息123,71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款纠纷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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