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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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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3月14日,A与B签订了一份《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将XX出口路景观提升工程绿化项目承包给A施工,施工工期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0日,合同总价为1050000元。工程竣工由B组织进行验收,A负责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养护期为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养护期内,A需在苗某成活的前提下,根据苗某生长习性,进行浇水、除草、施肥等养护工作。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于7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B支付实际工程款的90%,养护期满一年,B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所栽苗某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某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某必须经过B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施工过程中,A必须服从B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A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一年,苗某成活率为100%。B负责施工期间及后期养护的供水、供电及各种进场材料的查验及施工质量的监督等。A负责按B提供图纸要求的规格、样式、质量等进行施工。2019年4月前后,A按照合同约定订购绿植后入场栽种,施工期间B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A于2019年9月将绿化工程施工完毕。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陆续支付99995元、150000元、249980元,合计499975元。A、B双方就绿化带支付工程款、补种苗某等协商未果,引发本案争讼。B于2019年3月14日向A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XX2018道路工程绿化分项工程保证金伍万元<50000元>苗货到后退款。2019年6月2日、9月16日,涉案项目监理单位XXXX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管理公司)向B出具001、002号监理指令单,一审庭审中,B申请对A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可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042134.7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为包干价,不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且鉴定中未对合同约定内及合同外的工程量进行区分。相关鉴定辅助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B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50000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支付工程款445,025元、利息20,02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日),合计465,051元;2.判令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A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B退还保证金50,000元。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A返还B多支付的工程款,以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A赔偿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6日的逾期交工损失251,076.82元,之后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4.A赔偿鉴定费60,000元;5.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双方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B将XX出口路景观提升工程绿化项目交由A施工,双方对施工范围、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明确A应当按照B提供图纸要求的规格、样式、质量等进行施工。A按照B的要求进行施工,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对A称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应当履行栽种苗某的义务,B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经庭审核实,A自2019年9月将苗某栽种完毕并退场,经鉴定A栽种的苗某与图纸要求的种类、密度不相符,且成活率也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图纸施工,且证人马某的证言也可证实B在施工时已将图纸交付A。A未按图纸要求的品种及密度进行栽种,且成活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属于履行合同内容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合同标的为栽种苗某,A栽种的苗某不符合约定影响美观,但不影响苗某发挥相应的绿化作用,本案标的特殊,不适宜重新栽种,可根据A的违约情况酌情减少相应的报酬。关于减少报酬的数额,结合A的违约情况,1.品种和密度问题,系A未按图施工所致,应由A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结合证人所述,施工现场与图纸不完全一致导致A难以完全按照图纸施工。而且B负责人在A栽种现场进行监督,也未要求对不规范的栽种行为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少A的违约责任。2.苗某的成活率问题,约定的成活率为100%,但监理指令单反映成活率为80%,应由A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结合A的具体违约情形,A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酌定应扣减总工程款的30%。经鉴定,A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042,134.7元,扣减30%后,B应支付A总工程款729,494元(1,042,134.7元-1,042,134.7元×30%)。现A未主张一年的养护费用105,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499,975元后,B还应支付A工程款124,519元(729,494元-105,000元-499,975元)。对A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且A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对A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A主张退还的保证金50000元,B在收条中明确承诺苗到货后退款。现A已经完成苗某的栽种,对A主张B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B的反诉请求,A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补种,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B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关于B主张退还多支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经庭审查明不存在B多付款的情形,对B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B主张赔偿2019年9月26日之后的逾期交工损失,本案的施工范围为绿化带内栽种苗某,经鉴定人员现场勘查绿化带内已经全部完成种植,应视为A完成工作成果。B主张赔偿逾期交工损失,无事实依据,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XX建设公司工程款124519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174519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解除B与XX建设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四、驳回B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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