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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2018年8月,C作为建设单位将C4号公寓楼、XX教学楼施工项目发包给A,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A将其中的水、暖、电、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交由B承包,并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工程名称4号公寓楼、XX教学楼,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纸内的水、暖、电、消防安装内容,建筑面积17,111.74平方米,合同一次性包干价5,646,874.2元。乙方(B)为本项目安装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工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资金、工程成本、税金等全面负责,承担本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承包指标为:工程结算含税总造价(包括建设单位自行确认、审价确认、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的12%,无论本工程盈亏,乙方均应向甲方(A)支付该承包指标费用;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后付总价的30%,交付使用后付总价的70%,余款交户使用两年后付清;甲方委派C协助乙方组建和本工程相适应的总承包项目部,对总承包项目部进行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工作;本工程结算时,双方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联系单、签证等相关有效文件与建设单位结算,甲方予以协助。经建设单位、甲方认可的结算报告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如因乙方和(或)建设单位的原因只是专用账薄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单位款项造成甲方垫付相关款项的,乙方除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第五条第2款约定方式承担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如因甲方主观原因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应付工程款,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A在该合同上盖章,项目经理C在代表处签字。合同签订后,B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C4号公寓楼、XX教学楼施工项目水、暖、电、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增加及变更,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经五方验收合格。2021年6月30日,A的项目经理C与B进行结算,并签订一份水暖电消防安装工程结算书,载明:“本项目工程名称:C4号公寓楼、XX教学楼,2021年6月已竣工验收,现双方结算如下:1.安装总造价:合同包干价5,646,874.2元+签订变更费用总价184,287.05元=5831161.25元;2.上交发包方管理费:5,831,161.25元×0.12=699,739.35元;3.承包方(乙方)应得款:5,831,161.25元-699,739.35元=5,131,421.9元;4.扣除已付款2,000,000元;5.扣除一切后应得款:5,131,421.9-2,000,000元=3,131,421.9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A向B支付工程款3,131,421.9元;2.请求A向B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53,443.15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以上合计为:3,384,865.05元;3.请求C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请求A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函费、保全费等。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系C4号公寓楼、XX教学楼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发包人为C,承包人为A,A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B,并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B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故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合同虽然无效,但B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施工任务,涉案工程也进行了五方验收并交付使用,A应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付款金额,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约定为包干价,且A项目经理C已进行了确认,由C签字的工程结算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对B要求A支付工程款3,131,421.9元,予以支持。B按照年息4.75%主张A支付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利息损失253,443.15元,其计算期间合理,但计算利率标准过高,该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得出利息为186,619.88元(3,131,421.9元×3.85%/年÷365天×565天),2023年1月18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损失以3,131,42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C应否承担本案给付工程款义务的问题,案涉工程总发包人C与承包人A始终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且在双方均已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仍未查清C是否欠付A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基于此情况,为保护实际施工人B的权利,发包人C应当对是否欠付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数额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由于C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不欠付工程款,故C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C在欠付A工程款3,131,421.9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A辩称,欠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B应缴纳的税金265,912.47元,但鉴于双方对税金数额以及由谁承担等均存在争议,且A未提供其已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代扣代缴的事实已经发生,A应待实际发生后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A同时辩称双方未进行结算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B工程款3,131,421.9元;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B延期付款利息损失186,619.88元(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18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损失以3,131,42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C在欠付A工程款3,131,421.9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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