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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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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2022年1月11日,B(承包人、乙方)与A(发包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XX加油站改造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工期:40天,开工日期:2022年1月20日,竣工日期:2022年2月28日,承包方式:乙方对该工程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费用、包验收,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合同价款:107245.2元,工程造价由双方确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取,结算经甲方下属工程部初审及甲方终审后,支付结算审定价,合同同时约定各项工程单价及工程量。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第一期:支付42898.08元,为工程总造价的40%,及设备款,在甲乙双方的施工图纸的设计及确认后支付;(2)第二期:支付42898.08元,为工程总造价的40%,在工程完成了50%的施工中期支付;(3)第三期:支付21449.04元,为工程总造价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十五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结算经甲方审计完毕,乙方开具工程结算总价的发票,审核结果以甲方的审计意见为准,如须委托第三方审计的,审计费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50%;工程款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该合同有双方盖章确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合同签订后,A于2022年1月17日向B支付了42898.08元。之后,B进场施工,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5日竣工,并于3月6日交付使用。

根据B与A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4月23日,B向A发出结算清单,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07045.2元。A于5月5日向B发出其核对后的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73934.1元,该结算单的工程量与B提交的结算清单一致,但其认为单价过高,更改了部分项目的单价,双方未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庭审中,A提交了其自行进行的《工程量复核表》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与B提交的结算清单的工程量不一致。庭审中,A明确表示不认可B结算清单中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A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经摇珠选定XX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案涉项目鉴定费用为4600元。该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XX加油站汽车工位改造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案涉项目工程总造价金额为97223.4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B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B工程款64347.12元;2.判令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第二次庭审中,B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A应向B支付自2022年1月18日起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B作为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与A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有双方的盖章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合同签订后,B依约进行了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A并未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A抗辩B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首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单价,亦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由双方确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取”,但在双方结算时,A擅自变更工程单价,导致最终无法进行结算确认;其次,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视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双方也多次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沟通,说明A对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无异议,故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于交付之日即2022年3月6日验收完毕;再次,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6日交付使用后,B于4月23日即向A提交了结算清单,B虽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提交结算资料”,但这并非A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且双方也一直在微信中就工程结算进行多次沟通,因此,法院对A抗辩不予采信。B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A应当依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双方对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摇珠选定XX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金额为97223.4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A已经支付了42898.08元,尚欠54325.32元(97223.4元-42898.08元)应向B支付,B主张金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关于利息,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法院酌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合同约定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的支付时间,但因B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完成50%的具体时间,故法院酌定剩余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期均按A应支付第三期款的时间计算,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6日交付,3日后即2022年3月9日为应付款之日,因此利息应自202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鉴定费。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B虽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但A迟迟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其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单价,且在双方微信沟通结算事宜时,A确认B提交的结算清单中的工程量,而在诉讼中,其又明确不认可工程量,故而申请鉴定,因此案涉工程鉴定费4600元应由A负担。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加油站改造工程款纠纷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54325.32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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