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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B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A支付工程款140000元;2、A支付B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A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139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C;二、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A无需支付B工程款139500元及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A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B所提交的《净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系其单方制作,但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A所提交的《整改报告》可推定B已完成涉案工程并已交付给A。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而A并未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在接受涉案工程后就工程质量问题向B提出过异议并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故根据等价有偿原则,A理应向B支付相应对价即工程款。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因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B应办理许可证的金额为30500元,故在B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办证项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扣除上述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在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工作为B的合同义务的情形下,A上诉称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A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并申请质量鉴定,且A亦未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必需查明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无需对质量问题是否申请鉴定予以释明,现A以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净化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A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139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B;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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