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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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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2018年11月22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书》(即简称案涉合同),由B为A厂房内的实验室进行装修施工。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2019年3月1日B进场施工,同年4月25日离场,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结算。B主张案涉工程于当日完工并交付使用。A、C否认并主张B系于当日自行撤场,之后未继续施工也未交付使用。另外,B主张延期至2019年3月1日施工原因系双方需要深化图纸,经协商后延期施工,A、C对此不予认可。A主张因B延期交付工程,案涉工程实验室至今未投入使用。B对案涉工程实验室没有投入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系A、C自身原因未使用。

2019年10月12日B向A、C邮寄《律师函》,以XX公司拖延付款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96.8万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2020年4月17日B向一审法院起诉A、C,要求支付案涉工程款96.8万元,案号为(2020)XX0115民初3164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确认案涉工程没有增减工程量。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部分包括净化空调和净化系统没有调试、测试,高效送风口没有安装过滤器、散流板,十万级洁净的洁净度没有测试。B确认高效通风口没有安装过滤器、散流板,是因为属于损耗件,投入使用通风才能安装。A、C主张从未收到B的验收申请,B则主张仅有口头提出验收申请,但有向被告书面请款,被告确认B有书面请款,但并不涉及验收。另在该案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B的确存在未完成的工程”并询问B是否变更诉讼请求,B坚持不变更诉请并认为案涉工程并非未完工,只是后续验收手续未办好,愿意与被告进行验收。2020年6月8日,经一审法院就该案纠纷主持调解,并依法作出(2020)XX0115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B与A、C约定A于2020年6月23日前向B支付工程预付款290400元,后A逾期未付款,经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关措施,将上述案款执行发放予B。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针对案涉工程完工情况的问题,A、C确认案涉工程除洁净室的高效送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未安装外,其他设备均已安装,但B未完成调试验收以及被告人员培训。B确认上述情况,并主张高效送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已经采购到位,待被告实际使用时才能安装。在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过程中B完成其中一个送风口过滤器和散流板的安装,双方确认B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将案涉合同约定的高效送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交付给被告。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针对未组织验收的原因,A主张验收的前提应是B提交相应自检资料,B有申请验收的义务,但B未提交资料及申请验收。B确认没有另行提交自检的相应技术资料,并认为只是需要提供双方深化确认的图纸和货物明细清单。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向B支付工程款677600元;2.判令A支付至全部清偿时止的工程款利息;3.判令C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A、C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B向我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9.68万元;2.判令B向我方支付案涉场地厂房租金2601850元;3.B承担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涉合同内容为B为A进行实验室设施施工活动,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合同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并履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B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A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二、如果A应当承担付款义务,C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B是否应承担因延期交付对A造成的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2019年4月25日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首先双方均确认B除洁净室中高效通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没有安装之外,其余均已安装完毕,且在2019年4月25日之后B并未进行任何施工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在2019年4月25日B除未安装高效通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之外,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其余全部施工内容。其次,经现场勘验,洁净室通风口的过滤器及散流板均系属于采购配件,在现场安装即可,该设备对应价格低,在案涉合同价款中所占比例极少。B对至今未安装的情况也提供了合理解释,即待被告验收启用时即可安装。第三,2019年5月至9月长达5个月的时间内,B持续向A法定代表人催收款项,而后者提出的延期付款理由均为其自身内部原因造成,并未对案涉工程是否竣工提出异议;在2020年6月18日被告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时亦明确对产品设备数量、性能等均符合要求作出肯定评价,并未对未安装过滤器和散流板的问题提出异议。综上理由,可以认定A已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本案中以B未安装过滤器和散热板为由主张案涉工程施工未完成,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根据B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早系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出付款要求,虽然B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曾经提交验收申请,但是针对其要求付款的请求,被告既未提出要求B先行申请验收,也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并至今未组织验收。本案中,其主张系B未主动提交验收申请及技术资料导致未进行验收,该理由缺乏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本案起诉前长达两年的时间内,甚至在B于2020年4月17日起诉主张付款之后,A仍未组织对洁净室进行验收,也未向B要求进行验收配合工作,应认定为属于拖延验收,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

二、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是否能够成为A免除付款义务的合法理由。根据案涉合同约定,A负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洁净室进行检测验收的义务,案涉工程至今未验收的过错责任不应归于B。虽然A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洁净室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但如前所述,其有能力及有义务自行组织检测确认相关事实并发现质量问题,但是其在2019年5月之后,甚至在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一年时间内仍未履行该项义务,属于拖延验收的违约行为。其申请对该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间,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接纳。A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与双方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案涉合同价款应在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应在验收报告日期后一年支付,根据前述认定的工程竣工时间现已超过一年期间,A应当向B足额支付剩余案涉工程款共计677600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涉工程竣工,A负有及时验收及付款义务,其拖延验收及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B因此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即:1.以除质保金48400元(96.8万元×5%)以外的全部款项629200元(96.8万元-290400元-48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第15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质保金48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C系A的唯一股东,后者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要求其对A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A在与B沟通中从未提出过案涉工程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其举证证明B在2020年6月5日沟通过程中确认通风设施需要整改,但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完全可通过后期整改完成,且在同年6月18日被告亦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未再就相同问题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并不属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被告亦未拒收。其反诉主张按照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B支付违约金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虽然被告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其支出租金情况,但是如前所述,B已于2019年4月25日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直至2020年6月18日双方才签署验收报告,但拖延验收的过错并不在于B。另外,虽然B完成施工时间迟于案涉合同约定的时间,但其对此提出相应解释,被告在B催款过程中亦由始至终未就此提出异议。A主张B赔偿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支付677600元;二、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支付利息损失;三、C对该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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