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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B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内外涂料班》记载,B作为内外涂料班组班长,负责XX工程1#、2#、3#楼公共部位、户内及4#公共部位相关内外涂料工作,零星签工。结算金额暂定2196991.10元,扣除质保金5%金额(计得109849.50元)后为2087141.60元。2020年1月17日,“班组确认”B与“A”D、C共同签署《XX域B(包工包料)》,确认结算金额2503793元,已支付金额2014000元,现需支付工人工资20万元。B主张上述“已支付金额2014000元”中16万元由A负担,分别为2018年12月11日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10万元、2018年12月15日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5万元、2018年12月24日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1万元;B称其余工程款项均由C支付。2020年1月17日,双方签署《XX域B(包工包料)》后,2020年1月21日,C向B转账支付9万元。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C连带向B支付工程款399793元及利息(利息按399793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27日为37577.29元,本息合计为437370.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A、C承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另查明,一审法院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XX011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明润公司与承包人A2016年10月8日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XX市XX区XX村的XX域1号、2号、3号、4号楼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交给承包人负责实施。C在上述合同中作为A的授权代表具名。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C借用A资质承包XX域1号、2号、3号、4号楼项目工程,即C为挂靠方,A为被挂靠方。A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XX01民终196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之一,工程款争议。根据B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内外涂料班》《XX域B(包工包料)》,足以认定C将“XX工程1#、2#、3#楼公共部位、户内及4#公共部位相关内外涂料工作,零星”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B,双方虽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B与C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C为发包人,B为承包人。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2004]14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B作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涉案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C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但是B、C签署《工程结算单内外涂料班》《XX域B(包工包料)》,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上述结算单证视为C对B班组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已付款进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发包人C应对日期较后于2020年1月17日确认的工程款2503793元承担清偿责任。扣除双方确认的已付工程款2014000元、2020年1月21日C支付的9万元后,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尚有工程款399793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于2019年5月25日结算,至今已满二年,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至。故B请求C支付全部工程余款399793元(含质保金109849.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本案的争议之二,利息争议。B主张C应向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约定,但C未向B支付工程款,确给B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该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C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另据《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一)质保金109849.50元。如上所述,质保期为二年,即2021年5月25日质保期满,C即应返还质保金,相应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工程余款289943.50元(399793元-109849.50元),双方已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XX域B(包工包料)》,达成最终结算协议,相应的利息应从结算之日即2020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本案的争议之三,关于A的承责问题。本案中,C借用A资质承包涉案工程,A也曾向B支付款项,即便备注为工资,但16万的转款金额明显超出个人劳务工资的范畴,故一审法院认定A对C将工程分包给B是知情的,A应当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外涂料工程合同工程欠款及质保金诉讼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C、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连带清偿工程款399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943.5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09849.5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B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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