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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2021年1月22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2021年6月17日,B进场施工。A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12日、15日通过AXX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垫付农民工工资72180元。B支付律师代理费9300元,A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因B与A就案涉合同中是否包含车库门窗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及价款产生争议。庭审中,双方确认车库门窗工程已由第三方完成,不再委托鉴定而由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B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委托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及价款进行鉴定。2023年3月23日,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XX鉴定字[2023]第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B与A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及价款纠纷一案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不含税人民币36896.39元。鉴定不含税金额36896.39元中包括在《修改立面檩条布置图》中没有设计标示的铁皮包边,该部分是否包含在原合同范围内供法院判定,不含税金额为14528.58元。原告(反诉被告)B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另查明,根据A的现场代表D与B的现场代表E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25日,D要求E向其发送钢结构预算,同日,E向D发送车库钢结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文件;2021年3月11日,D向E发送车库修改图;2021年8月11日,E向D发送车库钢结构新增工程投标总价文件。此后,E多次以短信形式向D催要工程款。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B工程款200000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准);2.判令A支付B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期间利息2567元(200000元×3.85%÷12个月×4个月),2021年11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至第一项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A承担B为追讨工程款而支出的律师费9300元(按案涉财产标的202567元计算如下:100000元×5%+102567元×4.2%=9307元);4.判令C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A、C连带承担。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诉讼中,B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A支付B工程款182716.39元;并当庭新增诉讼请求为:判令A、C承担本案的保全费1570元。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B向A支付违约金125400元;2.判令B向A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庭审中,B自认A已向其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1年12月6日,B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XX2301民初8175号民事裁定,对C应支付给被申请人A的工程款210000元采取停止支付的保全措施,停止支付期限为二年。如要支付,由一审法院提存。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B预交。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B与A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车库门窗工程;二、XX鉴定字[2023]第002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没有设计标示的铁皮包边是否包含在原合同范围内;三、B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争议焦点一,1、B与A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合同施工范围内包含车库门窗工程费用。2、根据《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第6.3条“由乙方递交,并经甲方批准的钢结构工程的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施工范围以乙方提供的施工清单为准。”和第9.2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之约定,B与A已明确报价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B提交的两份投标报价文件中未包含车库门窗工程,A虽否认其对B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过协商,但在庭审中,A未提供经其确认且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包干总价中已包含车库门窗工程的投标报价文件,且A的现场代表D于2021年1月25日要求B的现场代表E向其发送钢结构预算,表明A已收到B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4、在施工过程中及B提起本次诉讼前,A亦未向B明确提出车库门窗工程未施工,应扣减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A提出在提交的图纸及案涉合同包干总价中已包含车库门窗工程,应在合同包干总价418000元中扣减车库门窗工程款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1、根据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XX鉴定字[2023]第002号鉴定意见“B与A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及价款纠纷一案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不含税人民币36896.39元。鉴定不含税金额36896.39元中包括在《修改立面檩条布置图》中没有设计标示的铁皮包边,该部分是否含在原合同范围内供法院判定,不含税金额为14528.58元。”证明,A提交的钢结构施工图变更图纸和《修改立面檩条布置图》中均未包含铁皮包边,该工程在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中已实际施工完成的铁皮包边部分属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工程,应单独计价。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对B主张不含税金额为14528.58元的铁皮包边部分包含在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合同包干价范围外原设计1轴和6轴的增量工程造价为36896.39元(不含税)。2、庭审中,B与A均对案涉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418000元、A已经向B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以及A垫付农民工工资7218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A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182716.39元(418000元+36896.39元-200000元-72180元)。B主张A支付工程款182716.3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B主张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不能确认且未进行结算,故B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其提起诉讼之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针对争议焦点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B与A虽在《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竣工时间为2021年2月。但A的现场代表D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微信向B的现场代表E发送车库修改图的行为表明,双方虽未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履行期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间。故B于2021年6月17日进场施工不能证明其延期施工构成违约,A主张B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金12540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根据《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第18.4条“本合同签订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之约定,B主张A承担律师费9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A主张B承担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因B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C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由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182716.39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由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支付律师费9300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A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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