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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B支付剩余工程款98076元及利息,利息以980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B向A支付工程款36300.21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36300.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A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B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评估费。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中A明确表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本案鉴定人并未出庭,一审过程中程序违法。在审判过程中,A多次表示对《评估报告书(终稿)》的结果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一审并未出现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程序。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因此,一审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及时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二、评估报告依据的现场查勘标的照片并不全面,与其所记载装修项目无法一一对应,评估依据并不全面准确。评估报告记载评估人员对涉案A所做的装修项目逐一进行核实、测量、记录和拍照,但是现场查勘标的照片并不全面,与其所记载装修项目无法一一对应,更重要的是出现评估漏项的情况。三、评估报告中涉案装修项目数量以及单价均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别。首先,评估报告中对于涉案装修项目的数量的测量结果与实际数量不符。其次,评估报告中明确表示人工成本单价是结合了房屋装饰装修造价市场的价格行情以及当地包工项目的工价市场客观水平,但是其认定的人工成本单价与市场行情相差巨大,按照评估报告中的单价A损失惨重。而且评估报告中虽表明人工成本单价计算的依据,但是并未有人工成本单价的计算标准,该单价A不予认可。四、评估报告中出现漏项的情况。评估标的明确为老旧房子翻新装修,即工程量中肯定是包含拆除涉案房屋旧有结构的工程量,但报告中并未评估A拆除案涉房屋旧有结构的工程量,该评估结果对于A极其不公。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综上所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A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B答辩称:恳请法院驳回A全部上诉请求,并判决A承担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评估费用。一、A上诉理由均系针对一审阶段由A申请、经法院摇珠选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B认为评估报告书的出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选定程序合法、评估依据充分,评估结论应当予以采纳。A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首先,A关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系鉴定人未出庭,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成立。涉案价值评估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报告范畴,不适用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其次,A上诉理由均系涉及评估报告中的具体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价值评估报告系经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验,内容经双方认可而真实可信,A的质疑无法成立。再者,附件系A单方制作文件,而涉案价值评估报告系经双方现场勘验,因此A单方文件不可信,B不予认可。二、涉案评估报告书结论认定A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5408元,而B在一审中认可的工程款系59300.21元,一审判决依照B认可金额进行认定。为公平起见,应以评估报告书为准,恳请二审法院按照评估报告书结论认定工程造价为55408元。三、关于涉案评估报告书费用的承担,由于评估结论与A主张的金额差异巨大,因此评估费用应由其承担,恳请二审法院认定由A承担涉案评估费用3500元。四、如二审法院同意A重新评估的请求,那么基于公平原则,B将再就涉案工程提起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二审法院应当同意。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A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造价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因双方并未就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且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故一审法院为查明涉案工程造价接受A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合情合理。现涉案鉴定评估结论书系有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该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所采信的证据材料已经双方质证且无明显违法之处,一审法院亦对涉案评估报告已组织质证,在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司法评估报告以及其二审对评估结论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的情形下,涉案评估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其次,根据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分析”部分对于其评估方法之所以在市场法、成本法与收益法中选择成本法进行详细有理的分析,该分析并无不当,现A上诉称评估公司仅选择成本法且导致造价被明显评估过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A于二审期间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书》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评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再次,评估公司已在现场进行测量,A虽主张涉案评估报告存在漏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虽A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其并未申请评估人员出庭,其以评估人员未出庭认为程序违法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根据涉案评估报告,涉案工程造价仅评估为55408元,但鉴于B在答辩状中认可工程造价为59300.21元,该陈述属于B作出对其不利的自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9300.21元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本院予以维持。A二审所提交的证据由A单方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B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B二审所提交的质量鉴定申请,因其待证事实于本案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亦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例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B向A支付工程款36300.21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36300.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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