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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一、合同签订方面的事实C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0年8月31日,B与C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B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合同总工期360天,合同包干总价1700万元。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1日,B(发包方、甲方)与A(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B办公楼车间二及地下室,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建筑及结构按图纸施工。此单价仅按施工图天然地基做法,不包含任何地基处理费用。因天然基础存在不确定性,如开挖后不达到设计条件需换土的,则该费用应由甲方支付。施工工期12个月,超出工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工程价款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大包干,总价为1700万元。甲方指派D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20%材料备料款开工,约340万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项目施工期间,乙方每月按进度申报累计已完成的工程总价,乙方如需资金周转,可以再向甲方提出申请划拨工程款,具体申请金额以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总价的80%,希望甲方体谅支付。工程完成外墙镶贴时,甲方承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0万元;余下的700万元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并交付甲方后(即联合验收完成后即日)甲方承诺在每月15号向乙方支付25万元工程款,直至支付完余下的400万元工程款;若甲方车间二、办公楼出租后资金回笼快,就会提前向乙方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质保期二年,总质保金5%,总共85万元,质保期第一年过后30天内向甲方支付该质保金65万元给乙方,质保期第二年过后30天内甲方支付该质保金20万元在质保期到期过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按正常施工,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每按延迟一天付甲方违约金1000元计,以此类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对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作设计变更修改的,需以书面形式将设计变更告知乙方,乙方按该变更修改施工;若该设计变更修改超出原合同施工范围内容工程量的,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完善相关的签证(含工程量、费用)手续后才可进行施工,作为日后结算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2020年9月2日,C(甲方)与A(乙方)签订《B(普通合伙)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项目内部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组建B(普通合伙)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项目部,乙方负责筹办及成立项目部的经营费用。合作期限内,乙方对B(普通合伙)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工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负责提供自身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给乙方的项目进行使用(报建、验收等)。甲方收取税金及管理费按施工报建合同总价的9%。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只经过甲方施工账户走账,所有资金甲方扣除管理费及税费之后三天内全额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工程费用。

二、合同履行方面的事实

2020年12月份,A进场施工,B共计支付工程款1440万元,工程尚未完工,目前处于停工状态,A未撤场。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B提交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显示其于2022年6月26日向XX中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022年1月份至4月份的监理费60000元。

三、争议事实

关于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C与A的关系、停工情况、逾期完工的情况、水电费支付情况等,各方各执一词。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关于本案中B是否向A主张权利及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的事宜。C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向一审法院提交B与A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追加A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询问B是否追加A作为被告参加诉讼,B于2022年11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意见中并未明确是否追加A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A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1月9日,本案第一次庭审时,一审法院再次向B释明,若向A主张权利,需要于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B于第一次庭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向A主张权利。关于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的问题,第一次庭审中,B陈述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其与C签订的合同,之所以存在其与A的合同是因为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C说需要由负责人与B再签订一份合同,其就签订了。一审法院当庭询问B的项目负责人D,D陈述案涉工程是由A组织施工,由A与其对接,实际履行的是B与A之间的合同。C与A均确认实际履行的是B与A之间的合同。

关于C与A的关系,B认为其不清楚。C与A确认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由A与B协商好之后找到C挂靠,A认为其与B协商发生在B与C签订合同之前。

关于逾期完工的情况,B认为工期12个月,目前已严重逾期。A认为,目前超出合同约定的原定工期,责任不在于其,是因为B对增加工程项目及材料补差不予确认导致工程逾期。关于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况,A认为增加工程造价合计1888867.90元,包括基坑开挖工程设计、钢板桩支护工程1076316.80元,混凝土补差158073.20元,钢筋补差556918.78元以及零星工程变更。B认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是包干价,基坑开挖工程设计属于包干价范围内,关于材差的风险均由A负担。A认为双方并未就材差明确约定,因当时的包干价是没有什么利润的,故在遇到调价的情况才提出材差的请求。A提交其与D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就工程的施工与D沟通的情况,显示2021年9月份,A在微信中提及混凝土涨价的事宜,2022年1月12日,A向D发送钢材调价结算表、混凝土调价结算表、XX变更工程预算,D未予回复。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C继续履行其与B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建的B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工程项目剩余工程于90天内竣工验收并交付B(合同标的340万元);2.C承担本案诉讼费。2023年1月9日第一次庭审中,B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C及A共同履行B与A在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C与A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每天1000元,从2021年12月23日起算至复工为止,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为370000元;3.诉讼费由C、A共同承担。2023年2月1日,B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C及A继续履行A与B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建的B车间二及地下室、办公楼工程项目剩余工程于90天内竣工验收并交付B;2.请求C与A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每天1000元,从2021年12月23日起算至复工为止,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为370000元;3.要求C及A共同向B赔偿B在合同约定工期以后即2022年开始所产生的监理费6万元;4.要求C及A向B支付B为其工地代付的水电费24527.5元;5.诉讼费由C、A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本案是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实际履行的合同方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就案涉工程的施工,B与C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了合同,B与A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案件事实表明:1.A作为自然人无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C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C向A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3.施工过程中由A自担风险、自负盈亏;4.A与C均确认双方之间为挂靠关系,且A与B的协商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故C与A之间的关系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如前所述,B与C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日即与A就同样的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B对此解释为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知识,故应C的要求与A签订了合同。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为1700万元,对于造价近2000万元的工程,若如B所述如此草率的与A签订合同,与案涉工程的规模及B作为发包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均不相匹配。故一审法院对B陈述的合同签订情况不予采信,显然A与C的陈述更符合一般挂靠施工的特点。B与C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案涉工程施工前A即与B接洽并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合同,就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并实际组织施工承建工程,即B与A之间的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

第二,合同效力及能否继续履行。A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C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B与A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故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制度。在A借用C资质施工并与B签订合同情况下,若允许该合同继续履行,将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造成冲击,并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故B请求A继续履行无效合同,完成案涉工程并于90天内竣工验收交付B,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C与B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请求C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第三、违约金及赔偿损失问题。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B依照无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A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若B认为其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法另行处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关于水电费,案件事实表明,A具有支付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的义务,A目前未撤场,A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清了施工期间的水电费,A认为停工之后不可能产生水电费,对B主张的水电费金额不予采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B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显示了水电表的读数、A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单价1.48元的标准支付了电费,按照单价5.95元的标准支付了水费。A于2022年5月10日与D沟通时并未对截至当时产生的水电费金额提出异议,而是要求B先行垫付,并表明了认可B提交的单据的意思表示。综上,B就水电费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据链,A又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B请求A支付水电费24527.5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监理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A于2020年12月份进场,至今未完工撤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12个月,A确认其存在逾期完工情形,但认为其逾期完工是因为B对增加工程及材料补差不予确认导致,首先,A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前述两项事由属于应当顺延工期的正当情形。其次,案涉工程目前未完工,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B在工程完工前应当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剩余700万元在工程完工后支付,而B目前已付款项为1440万元,即使A前述两项事由属实,A主张的增加工程造价及材差共计金额1888867.90元,B也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故A的前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B主张A赔偿2022年产生的监理费6000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关系欠付工程款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水电费24527.5元;二、A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赔偿监理费损失60000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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