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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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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A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C、B共同向A支付工程款33085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330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C、B承担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C、B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C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308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26日开始,以33085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A;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被告C负担3126元,由原告A负担28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上诉人C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竣工图苗木表与C、A签订的对账单绿化苗木明细明显不一致,应以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的竣工图为准,对账单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且涉案工程正在进行结算,A应待结算结果出具后再向C主张工程款。A提交的对账单所附绿化苗木种植人工费明细列出涉案工程种植了品种及数量众多的绿化苗木,但该明细表与竣工图苗木表及工程现场的品种及数量都不一致,且记载所有绿化苗木都由A运输与事实不符,又加计了根本不存在的管理人工维护费50000元,C不认可A制作的绿化苗木明细。二、A主张C于2021年9月24日向其支付的40000元为另一工程的合作保证金,应由A承担举证责任,将支付记录作为证据提交,C主张该40000元就是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无法举证不存在的事实。三、C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员,是B的员工,不应对外承担责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B一审中未到庭参与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并未否认C是其员工的事实。工程款由B转至C的账户,C根据B的指示将工程款转给A的法定代表人账户。四、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作为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应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A承担责任。XX街道办作为发包人,B作为承包人,A是实际施工人,且XX街道办欠付B建设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XX街道办应当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以查清其欠付B工程款的范围,承担A的付款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C应否向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C作为发包人,A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其次,《XX材料、机械、人工、绿化(对账单)》已写明工程项目明细、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付款期限,C在对账单上签名,视为C对欠付A工程款的确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第三,《XX材料、机械、人工、绿化(对账单)》签订后,C委托他人支付200000元,仍欠330850元未付,C应将该款支付给A。第四,C2021年9月24日向A支付40000元,付款日期在《XX材料、机械、人工、绿化(对账单)》签订之前,且C提交的转账记录备注“XX项目投入款”,可见该款并非涉案项目工程款,不应予以扣减。第五,C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应当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起的利息。C主张以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的竣工图为准,待最终结算结果出具后再向A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C称其是B的员工,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也未提交B授权其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约和对账的证据,其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承责没有依据。C要求追加XX街道办为本案当事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C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苗木工程款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C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308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26日开始,以33085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A;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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