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
互联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确认A与C之间签订的《分项包工协议书》无效;2.判令C向A支付工程款(141520元+64303元+22864.05元+61269.16元-已付工程款84250元)及利息(利息以20570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B对于C的赔偿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A与C签订《分项包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C向A支付工程款176710.589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债务人还可能需要承担因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判后,C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C向A支付工程款123745.58元。上诉主要理由:(一)根据XX评估鉴定书[2022]第07号-08《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3项目“大厅二楼天花/吊顶天棚”中第3细类“基层材料种类、规格:隔音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双方现场确认面积为251平方米,89.59元/平方米合价22487.09元,相对应项目为起诉材料第7项隔热玻璃棉220平方米36元/平方米合价7920元;以及第7项:打架子放玻璃棉251平方米。而起诉材料第7项隔热玻璃棉220平方米,36元/平方米合计7920元与第7项打架子放玻璃251平方米在A承包的分包过程中,大厅二楼天花/吊顶天棚是施工项目中唯一需要使用隔热隔音棉材料的项目,双方施工清单中的施工面积220m2也基本符合大厅二楼251m2的施工面积,可证明确实是同一处用材。所以其中的792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二)A的证据第8页所列项目为未施工项目,第1项树脂瓦21335元、第2项300×300镀锌底架15060元、第3项不锈钢水槽7200元、第6项屋顶背瓦(树脂瓦)1450元总共45045元材料已由A清走,故该部分应在工程款扣除。(三)如第(二)项请求未能批准,A证据第8页所列项目中为包工包料项目报价,因所列各项均未实际施工,相关人工费、机械费并未产生,故不应将该项目中所含的人工费、机械费列入工程款中。(四)A证据中第7、8、9页所示由C所签手写工程对款单中已明确标示“大于该单价上报B审核”,系根据A对C坐地起价后C向A提出因第7、8、9页项目单价高于双方确认的证据中第4、5、6页工程清单的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将这部分的单价交由B审核,即以《B展厅室内外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依据结算。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但双方的共同约定应为依据。并因施工现场为同一位置,《B展厅室内外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2022)XX案字9396号案材料具有合法性及真实性应作为合理依据参考。而且从《评估鉴定报告书》(XX评估鉴定书[2022]第07号)中A就确认部分施工的含材料、含人工、含税价,这也直接证明了A各手写工程对款单中所报单价和总价均高于实际价格,故双方手写工程对款单仅应用于核对施工范围和上报B审核。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关于涉案隔热玻璃棉与隔音棉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应扣除7920元的问题。首先,鉴定意见书是对其中仅确认面积的手写对账单的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手写对账单中所涉隔音棉与隔热棉的该两份对账单是同一天书写,而且隔热玻璃棉与隔音棉的面积也并不相同,在C无证据证明两者为同一项目的情形下,其主张两者存在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扣除45045元材料的问题。A出具手写工程对账单上载明树脂网、不锈钢水槽、屋顶背瓦等单价及价格,C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在清单上手写“大于该单价上报六榕审核”,该事实可推断C在手写对账单出具时是确认上述工程已施工的,现C上诉称上述项目为未施工项目明显与手写对账单内容相矛盾,但其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至于C上诉称上述材料已由A清走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C上诉请求扣除该45045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分项包工工程欠款诉讼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A与C签订《分项包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C向A支付工程款176710.589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