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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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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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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向B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付,暂计至2022年11月19日为6843.75元);2.判令A立即向B支付尚欠工程款1147212.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3‰计付);3.判令A支付律师费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A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返还质保金191292.98元;三、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955919.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5919.6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按日0.2‰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3‰标准计算);四、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五、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保全保险费2375元;六、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4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A承担。

上诉人A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内容,改判利息以955919.63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3.65%计算;2.撤销原判第五项,改判不应当承担保全保险费2375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由B承担。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一、《结算协议》中并无约定A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二、若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原审法院的计息标准有违公平合理原则,B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具体损失,A作为房地产企业现金回流困难,如还要支付高额利息,则不利于行业恢复和社会稳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合同并无约定A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且保全费用并非必要支出,A不应当承担保全保险费237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二审中,A表示其只对原判第三项、第五项有异议,对其他判项无异议。

被上诉人B答辩称,一、原审判决逾期利息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同意原判的认定。二、A的上诉请求第二项,原审判决在争议焦点四已详细论述合同有约定保险费。三、A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承担上诉请求第三项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认可一审判决。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审判决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A应否向B支付工程款利息,《XX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XX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14天至28天的,每延误一天,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2‰向B支付利息;超过28天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延误时间,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3‰向B支付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A尚欠B工程款本金955919.63元,A于2022年9月2日签收发票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审法院判决A向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从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以日0.2‰为标准,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日0.3‰为标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A对此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A应否承担保全保险费和财产保全费,《XX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A逾期未向B支付工程款,导致本案诉讼,B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和财产保全费是必要、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A的该项上诉请求和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返还质保金191292.98元;三、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955919.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5919.6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按日0.2‰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3‰标准计算);四、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五、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保全保险费2375元;六、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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