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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外人C于2018年4月2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D,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核准日期为2019年6月3日。

2019年12月22日,A以C(施工方、乙方)的名义与案外人金某(委托方、甲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地址为XX酒店,装修内容详见装修预算表及装修施工图。工程预算总造价为1900000元,其中基础工程造价为1039700元、主材工程造价为860000元。该合同还对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加盖了C的公章以及有A签名确认。上述合同所附工程预算表载明工程造价总计为1900000元,备注本预算为概算,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不含税金、消防、电脑、电脑桌椅、洗衣机等。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B主张B、A为合作关系,A承接涉案装修项目后,双方约定将此项目的硬装工程部分由B完成,工程款以实际施工量为准,按装修预算表中的单价计算,现涉案装修项目已完工并已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已向A结算全部工程款,经B对实际工程量核算,A应向B支付工程款共计1115272.3元,但A仅向B支付工程款共计657049元(含材料退款5049元),仍欠付工程款458223.3元。B表示由B、A共同完成涉案装修项目,项目硬装部分的施工以及现场管理由B进行,项目完成后,剔除成本,得到的利润在收到业主的款后再进行分成,涉案项目双方没有约定利润分成比例,但有口头协商过。A则表示其承接涉案项目后,将项目的部分硬装分包给B去完成,也有口头说有一定的利润,但并没有确定具体几个点,没有明确的比例,B缺钱就找A,B、A双方均有参与现场管理。

关于A已付涉案工程的款项问题。B表示A共支付了682049元,扣减A于2021年2月9日、3月12日、8月23日支付的25000元之后,涉案工程A向B支付的工程款为657049元。A则表示B在其银行转账记录中认可A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77000元,加上B向A在结算单中明确的退材料款5049元和前台、镜子5000元的退款,合计已付款687049元,B向A发送结算单后,A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2月10日再向B支付了25000元,A不确认25000元是记入其他项目的工程款。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双方合作情况。B、A均确认目前没有工程合作,此前有XX、中央绿地广场办公室装修等合作项目。B表示此前的工程款结算比例大概是纯利润的1/3给B,A占2/3。A表示大概是这样,具体没有进行明确。

关于涉案项目的完工及结算情况。B表示2020年5月底已完工,业主大概在2020年6月使用。A则表示大概在2020年5月底完工,业主大概在2020年5月就开始使用了,A与业主还有40000元未结清,业主一共向A支付了多少款项需要核实。另B表示其主张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利息是因该时间为完工时间,双方应当进行结算。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原审庭后,经原审法院与涉案装修项目业主金某核实,金某确认B提交的其出具的《说明》由其本人出具,该说明中所载明的《工程预算表(分项)》《工程增加项目表》系指上述查明部分中B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2,涉案装修项目已与A结算完毕。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内容、业主出具的说明以及双方庭审陈述的承包方式及利润分成方式,结合双方确认的其他项目的合作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装修工程项目系以A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B、A就项目的具体施工内容共同合作进行。就涉案装修工程,B、A之间应为合伙承包关系。A主张双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就涉案装修工程的承包,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承包合同,且双方均确认未对利润的分配比例进行约定。由此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B、A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经查明,涉案工程完工后,B曾多次要求A进行结算并发送了相关的结算文件,但A至今仍未配合B办理结算手续,A存在过错,导致无法核算B的实际施工量,且双方未对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具体约定,故法院基于双方的合伙关系,由B、A各自享有自身施工部分所对应的工程款更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对B主张以涉案装修工程的委托方金某确认的B施工量及对应的工程款进行结算予以采纳,A既拖延与B进行结算,又未提交证据对业主金某确认的B工程量及对应价款予以反驳,应由A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B以有业主金某签名确认的《工程预算表(分项)》《工程增加项目表》以及金某出具的《说明》为依据,主张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1115272.3元,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A实际已向B支付涉案工程款的金额问题。B主张A含材料退款共已支付工程款657049元,A则表示还应将已支付的前台及镜子利润5000元以及其于2021年支付的25000元计入涉案工程的已付工程款,计入后共计已支付工程款687049元。对此,法院认为前台及镜子利润5000元在B向A发送的《XX酒店我的费用》表格中予以载明,应计入涉案项目A已付工程款中。至于A于2021年向B支付的25000元款项,从B、A之间的录音聊天记录可体现,A已确认该25000元归入双方合作的另外XX项目,A质证时亦表示该录音提及的是与本案无关的XX项目,而涉案项目A至今未进行最后的对账。因此,上述25000元不应归入涉案工程已付款中。综上,法院依法认定A已向B支付涉案工程款为662049元(657049元+5000元=662049元),A还应向B支付工程款为453223.3元(1115272.3元-662049元),B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B要求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承上所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承包合同,亦未对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具体约定,导致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过错,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B要求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453223.3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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