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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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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XX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项目由XX集团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中标承建,D将该项目分包给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E以XX公司名义承包路基工程后,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将路基工程中的一段分包给A进行施工。B受雇于E,在E承包的XX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XX工程段负责经办代购块石提供各工组使用。A在该路段建设施工,其中工程用块石等材料由B负责采购,E垫资提供A工程施工使用,A自2012年5月开始进场施工,次年6月退场。工程结束后B与A进行工程核算,A尾款结欠B石头款30000元,A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今欠B石头款叁万圆整(¥30000.00)欠款人:A”。对该欠条右上方书写“E已代付清”字样,E在2023年1月23日作了说明,“A欠条3万元是B在XX工地代A采购石头款。上已代付清是我备注的,本应在A起诉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除工程款,法院认为欠B石头款3万元与E不搭界,未扣除。现A还欠B石头款3万元未付”,B在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E2万元和1万元。在XX县人民法院(2020)XX182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至于E出具的欠条人署名“A”的欠条,A不认可,且相对方为B,而非E或XX公司,故该款不予扣除”。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给付B石头材料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B受雇于E,在E承包的XX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XX工程段负责经办代购块石提供各工组使用。A在该路段建设施工中,其中工程用块石等材料均由B负责采买,双方之间供需关系清楚,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B诉请A支付石头款3000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要求承担从2018年2月1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履行完毕的利息,因该欠条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履行期限,从2018年2月14日起主张支付利息,于法无据,结合B的该项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对A辩称:(1)2013年A没有从B处赊购石头的事实;(2)A向B出具的欠条是基于B向A索要工程利润,因此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3)B起诉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B诉请。对(1)、(2)两点辩解A未提交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3)点B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根据XX县人民法院(2020)XX1824民初6号案件中,E在该案件中要求抵付A的工程款,E出具的欠条,相对方为B,而非E或XX公司,该款不予扣除。后该案在2022年7月4日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XX18民终762号终审判决,B于2023年4月12日起诉至法院,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引发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石头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支付石头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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