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2019年6月,A股东C之夫D与B口头约定,由B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A修建位于XX市XX区XX乡XX村养猪场1、2、3、4、5、6号猪舍以及镀锌钢板水沟的施工建设,双方约定猪舍335元/㎡,镀锌钢板水沟115元/㎡。此后B依照A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019年12月A完成施工后,2019年12月24日A养殖场工地核算人G签字确认,2019年12月29日A股东C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确认工程款为3063955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226395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B与A股东C之夫D口头协商,进行施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B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由B进行施工,该口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该口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在庭审中也否认其与B之间有过此项目,但A确实存在该项目,A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完工的案涉工程系A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修建施工。B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A案涉工程由其施工,且该项目已经实际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故B要求A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尚欠工程款的数额,有A养殖场工地核算人G、A股东C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款为3063955元。B自认A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约80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2263955元。A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给付工程款的情况,故认定尚欠工程款的金额为2263955元。关于B要求A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B要求A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支付养猪场施工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226395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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