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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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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2021年3月20日,A(总承包单位、甲方)与D(承包单位、乙方)、案外人E(连带保证担保人,丙方)签订《XX油脂生产基地——3#包装仓库、5#包装车间工程项目钢结构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B于2021年4月11日开始进场施工。A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向B支付5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140000元,合计2140000元。B已向A开具486万元发票。

C已向A支付10564822.26元。C在庭审中陈述,其向A支付的工程款并无针对具体项目。A认为根据其专业预算人员的意见,C支付A的工程款中有4291845元针对的是涉案工程。C与A在庭审中确认,C将XX油脂生产基地项目全部发包给A,C与A是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关系。

根据B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员工于2021年8月7日向微信号为×××发送7月份进度款申请。B在庭审中称,上述微信号为A项目负责人。经质证,A及C对其不予确认。

B与A在庭审中确认,3#包装仓库大部分工程已经完成,收尾工程还没有进行,脚手架尚未拆除;5#包装车间主体已经完成;尚未施工到主体钢结构工程(含墙面板及屋面板)安装这一步骤。为证明XX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B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第三期进度款预算价(记载预算价6043274.47元)及工程造价统计表(已完成工程造价17455534.01元)。经质证,A、C认为上述表格是B自行制作的,没有经过其盖章确认。

A、C对B主张的工程进度款不予认可,B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珠程序选定XX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该鉴定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工程评估报告(正稿)》,载明已完成钢结构部分费用13705380.81元,扣除25%的甲方税金及管理费3426345.20元,为10279035.61元;存在争议部分费用315987.35元,扣除25%的甲方税金及管理费78996.84元,为236990.51元。

双方对B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A提供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钢结构无损超声波检测报告》,记载3#包装仓库和5#包装车间焊缝验收质量不合格。为证明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律师费,B提供了其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20000元的发票。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B向支付律师费2万元;法院立案后起至一审判决前止,若与A或C达成和解,B付律师费至5万元,合同终止;一审判决后,B支付律师费至12万元;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支付律师费至24万元等。B在庭审中陈述,目前仅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

B在庭审中自述,涉案工程于2021年10月份开始基本停工,只留下维护人员进行维护。A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已经于2021年8月4日停工。B与A在庭审中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A在本案中提供XX市XX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焊缝内部缺陷返修报价预算文件》,记载返修总造价435082.55元。经质证,B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是A为了诉讼才制作的该份证据。C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截止至2021年8月28日A尚欠B工程进度款8227767.01元;2.A向B支付工程进度款8227767.01元;3.A向B支付律师费24万元;4.C对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承担代位清偿责任;5.全部诉讼费用由B、C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A支付了部分工程款,B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A向B支付工程进度款6587767元;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C对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B向A支付返工费用435082.55元或对涉案工程进行返工;2.诉讼费用由B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A变更第一项反诉请求为:B在30天内对质量不合格的涉案XX油脂生产基地3#包装仓库、5#包装仓库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履行修复义务;2.诉讼费用由B承担。A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上述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指的是焊接质量不合格。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B与A签订的《XX油脂生产基地——3#包装仓库、5#包装车间工程项目钢结构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XXXX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超声探伤检测报告》可知,B施工的涉案工程焊缝质量不合格,现A要求B进行修复,B亦同意修复,故对A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一审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作如下论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B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金额。根据XX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正稿)》及补充说明可知,已完成钢结构部分费用13705380.81元,扣除25%的甲方税金及管理费3426345.20元,为10279035.61元;存在争议部分费用315987.35元,扣除25%的甲方税金及管理费78996.84元,为236990.51元;外排栅底地面混凝土硬化及钢结构柱脚混凝土包裹部分费用111489.84元,扣除25%的甲方税金及管理费27872.46元,为83617.38元。XX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陈述,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指的是钢材运输费用,而涉案合同并未就钢材运输费用需要单独计价付费进行约定,故争议部分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工程款内。关于B对油漆评估价格、脚手架运输费用和租赁费用等的异议,并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对于上述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B认为应当在鉴定结论中对B已开具发票的部分税金不应扣除,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为13816870.65元(13705380.81元+111489.84元)。涉案合同约定,A向B收取结算总价25%的税金及管理费。A收取的税管费(即结算总价的25%)分次收取,首次在A收到建设单位完工的当次进度款中收取税管理费12.5%(例如:甲方实际累计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700万,收取税管理费12.5%为87.5万),第二期收取税管费12.5%(例如甲方实际累计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900万,收取税管理费12.5%为112.5万),后期收取税管费累计至25%(例如甲方实际累计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1000万,累计总收取税管费25%为250万)。所附表格记载如完成造价1000万元,自然月付款比例(50%),应收金额500万元,暂不收取税管费;完工付款比例(70%),应收金额200万元,收取税管费87.5万元;决算审核完成一年内(90%),应收金额200万元,收取税管费112.5万元;第二年无质量问题付清(100%),应收金额100万元,收取税管费50万元,合计收取税管费250万元。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A每个月月底按每个自然月实际完成金额付进度款的50%,工程主体钢结构工程(含墙面板及屋面板)安装完工后7日内付至钢结构部分完成实际工程造价70%,由相关部门验收出具报告,决算报告双方审核完成一年内付至总额的90%,余10%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则完成审核满两年之口起三十日内付清。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在工程主体钢结构工程安装完工前,暂不收取25%的税管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尚未施工到主体钢结构工程(含墙面板及屋面板)安装这一步骤,而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在此阶段,B已完工程部分工程进度款无需收取25%的税管费,B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应为6908435.33元(13816870.65元×50%)。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在涉案工程焊缝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B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工程进度款。涉案合同约定,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由B承担返工的费用,并承担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和接受罚款,A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进度款,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标准;如果B接到A通知之日起逾期30日,仍然拒绝履行返工义务的,A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为13816870.65元,A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6908435.33元,但仅支付了2140000元,而A提起反诉时刚开始要求B支付返工费用仅为435082.55元,之后A变更了反诉请求仅要求XX工程进行返工。在A仅支付了不到三分之一进度款的情况下,以B焊缝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容易造成利益失衡,且A不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B亦难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返工,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于A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A认为B未就主张的工程款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B已向A开具了486万元的发票,A并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可知,B的义务是完成涉案工程,A的义务是支付工程款。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对于A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A应向B支付工程进度款4768435.33元(6908435.33元-2140000元)。

C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B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B施工的涉案工程焊缝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B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一、B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XX油脂生产基地3#包装仓库、5#包装车间工程钢柱钢梁工厂焊缝及梁柱现场焊缝质量不合格的部分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A可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上述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B承担;二、A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4768435.33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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