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2018年11月22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实验室系列工程装修合同书》(即简称案涉合同),由B为A厂房内的实验室进行装修施工。案涉合同约定:一、合同内容包括货物、运输、仓储、保险、安装、调试、培训、验收、技术服务,质保期保障等全部相关服务。二、合同总价96.8万元(包括了货物、包装、税费、保险费、设备安装调试、培训费、系统维护费、图纸资料、质保期内和免费上门服务期内等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三、交货、安装、调试及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并生效后55个日历日内乙方完成整个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四、双方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当全部实验室地板、家具及水电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当乙方将十万级洁净室及全部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邀请相关机构进行逐项测试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支付(以验收报告日期计)。质保期满后,若乙方无违反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余款。……六、安装调试及验收:1.在货物交付甲方现场后,乙方需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安装调试仪器,按照国家相关机构的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到达到验收要求。……4.验收时间:乙方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试用的5个工作日后,若货物运行正常,可提出验收申请。5.如果甲方验收时发现货物达不到所承诺的名称、功能和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6.乙方负责安装的十万级洁净室验收期间,甲方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验收,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在此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1.项目货物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内,卖家对所提供的货物提供免费维修、维护……4.为保证合同范围内安装的十万级洁净室的正常运行,从验收之日起,乙方在6个月内实行免费包修。八、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案涉合同附件《工程概算汇总表》载明项目名称(包括实验室实验家具、装饰装修、实验室通风工程、空调系统、实验室改造电气、实验室改造给排水)以及各项工程预算清单,载明了具体货物的规格、数量以及价格,总计价格即为案涉合同价款96.8万元,其中空调系统项目中包含了高效送风口共7台,金额共计9370.94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2019年3月1日B进场施工,同年4月25日离场,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结算。B主张案涉工程于当日完工并交付使用。A、C否认并主张B系于当日自行撤场,之后未继续施工也未交付使用。另外,B主张延期至2019年3月1日施工原因系双方需要深化图纸,经协商后延期施工,A、C对此不予认可。A主张因B延期交付工程,案涉工程实验室至今未投入使用。B对案涉工程实验室没有投入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系A、C自身原因未使用。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向B支付工程款677600元;2.判令A支付至全部清偿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6292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1年期LPR4.25%计算,从2019年6月8日起计,暂计至2021年4月6日为51284元;以48400元为基数,按2020年5月20日1年期3.85%计算,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暂计至2021年4月6日为1633元);3.判令C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A、C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B向我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9.68万元;2.判令B向我方支付案涉场地厂房租金2601850元(以85000元/月计算,从2019年1月17日计至7月31日,为51万元;以92950元/月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计至案涉工程交付我方之日止);3.B承担诉讼费。

2020年4月17日B向一审法院起诉A、C,要求支付案涉工程款96.8万元,案号为(2020)XX0115民初3164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确认案涉工程没有增减工程量。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部分包括净化空调和净化系统没有调试、测试,高效送风口没有安装过滤器、散流板,十万级洁净的洁净度没有测试。B确认高效通风口没有安装过滤器、散流板,是因为属于损耗件,投入使用通风才能安装。A、C主张从未收到B的验收申请,B则主张仅有口头提出验收申请,但有向被告书面请款,被告确认B有书面请款,但并不涉及验收。另在该案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B的确存在未完成的工程”并询问B是否变更诉讼请求,B坚持不变更诉请并认为案涉工程并非未完工,只是后续验收手续未办好,愿意与被告进行验收。2020年6月8日,经一审法院就该案纠纷主持调解,并依法作出(2020)XX0115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B与A、C约定A于2020年6月23日前向B支付工程预付款290400元,后A逾期未付款,经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关措施,将上述案款执行发放予B。

2020年6月16日,B向A邮寄送达《测试验收沟通函》,载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完工,由A单方闲置,仍未经过双方共同验收,同时告知:“可即时与我司联系测试验收工作,如未主动联系,我司将在7日内联系贵司……如贵司拒绝测试验收,则依法视为测试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

同月18日,A工作人员王有平(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与B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案涉工程验收,并签署《地板、家具、设备、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验收内容包括:地面铺设平整、产品设备数量符合合同要求、产品设备结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设备布局与图纸相符、产品设备工艺符合设计要求、水电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材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评定结论均为合格。王有平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栏签署以下意见:“实验楼平面布置图-2F与实际相符,地面已做,家具符合要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涉合同内容为B为A进行实验室设施施工活动,应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合同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并履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B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A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二、如果A应当承担付款义务,C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B是否应承担因延期交付对A造成的损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一、2019年4月25日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首先双方均确认B除洁净室中高效通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没有安装之外,其余均已安装完毕,且在2019年4月25日之后B并未进行任何施工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在2019年4月25日B除未安装高效通风口的过滤器和散流板之外,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其余全部施工内容。其次,经现场勘验,洁净室通风口的过滤器及散流板均系属于采购配件,在现场安装即可,该设备对应价格低,在案涉合同价款中所占比例极少。B对至今未安装的情况也提供了合理解释,即待被告验收启用时即可安装。第三,2019年5月至9月长达5个月的时间内,B持续向A法定代表人催收款项,而后者提出的延期付款理由均为其自身内部原因造成,并未对案涉工程是否竣工提出异议;在2020年6月18日被告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时亦明确对产品设备数量、性能等均符合要求作出肯定评价,并未对未安装过滤器和散流板的问题提出异议。综上理由,可以认定A已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本案中以B未安装过滤器和散热板为由主张案涉工程施工未完成,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B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早系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出付款要求,虽然B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曾经提交验收申请,但是针对其要求付款的请求,被告既未提出要求B先行申请验收,也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并至今未组织验收。本案中,其主张系B未主动提交验收申请及技术资料导致未进行验收,该理由缺乏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本案起诉前长达两年的时间内,甚至在B于2020年4月17日起诉主张付款之后,A仍未组织对洁净室进行验收,也未向B要求进行验收配合工作,应认定为属于拖延验收,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

二、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是否能够成为A免除付款义务的合法理由。根据案涉合同约定,A负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洁净室进行检测验收的义务,案涉工程至今未验收的过错责任不应归于B。虽然A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洁净室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但如前所述,其有能力及有义务自行组织检测确认相关事实并发现质量问题,但是其在2019年5月之后,甚至在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一年时间内仍未履行该项义务,属于拖延验收的违约行为。其申请对该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间,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接纳。A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与双方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案涉合同价款应在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应在验收报告日期后一年支付,根据前述认定的工程竣工时间现已超过一年期间,A应当向B足额支付剩余案涉工程款共计677600元。

案涉工程竣工,A负有及时验收及付款义务,其拖延验收及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B因此造成的损失。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即:1.以除质保金48400元(96.8万元×5%)以外的全部款项629200元(96.8万元-290400元-48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第15个工作日之次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质保金48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C系A的唯一股东,后者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要求其对A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A在与B沟通中从未提出过案涉工程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其举证证明B在2020年6月5日沟通过程中确认通风设施需要整改,但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完全可通过后期整改完成,且在同年6月18日被告亦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未再就相同问题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并不属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被告亦未拒收。其反诉主张按照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B支付违约金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虽然被告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其支出租金情况,但是如前所述,B已于2019年4月25日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直至2020年6月18日双方才签署验收报告,但拖延验收的过错并不在于B。另外,虽然B完成施工时间迟于案涉合同约定的时间,但其对此提出相应解释,被告在B催款过程中亦由始至终未就此提出异议。A主张B赔偿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支付677600元;二、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629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8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C对该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