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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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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2017年6月16日,B(乙方)与案外人C公司(甲方)签订《弱电智能化合同》,C公司将案涉弱电工程发包给B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2019年6月11-12日,B、A与案外人C公司三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C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由A承继,A履行《弱电智能化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未付款部分后续由A支付,未开票部分由B开具给A。2019年8月16日,B将案涉弱电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移交给A。2020年10月19日,A向B发出了一份《弱电智能化项目联络函》,告知B案涉弱电工程需要在15日内整改处理的主要事项包括:7个监控画面出现黑屏、断线,办公区域一楼的PMC资料室、三楼的设计图纸室以及车间区域监控不全,按照协议要求需整改达到无盲区(死角)监控,能看清工人的操作情况;摄像头需改为:支持自动扫描、变焦、预设巡航、追踪、自动复位等功能(现为固定形式);综合管理平台整改需达到:平台需与区域灯光发生联动,当区域灯光发生报警时,该区域灯光立即亮起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B就该份联络函回复称其已按照相关图纸和合同清单进行施工,并不存在监控点位不全、摄像头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并对其他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由于双方就案涉弱电工程中的监控无盲点、摄像头、监控系统、综合管理平台等相关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A反复发函催促B对上述问题及其他部分新增问题进行整改,B则多次回函称案涉弱电工程并不存在相应的问题。

2021年10月14日,A向B发送了《弱电智能化项目验收函》,通知B于2021年10月21日对案涉弱电工程进行验收。2021年10月21日,B及A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案涉项目进行检验,但并未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A于2021年10月25日发函告知B因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不能实现,未通过竣工验收。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其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支付剩余工程款,A提起反诉,要求B支付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同时提出对案涉弱电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该案案号为(2022)XX0607民初720号。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在该案判决书中,对于A是否已实际使用案涉弱电工程等相关问题,法院认为A最迟于2020年10月19日开始使用案涉弱电工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案涉弱电工程拟制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由于案涉弱电工程因擅自使用被依法认定为拟制验收合格,故在该案中对A申请对案涉弱电工程的质量申请鉴定不予准许。2022年11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XX06民终13486号民事判决,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维持,同时,该终审判决认定案涉弱电工程的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至该终审判决作出之日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向A赔偿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00元;2.判令B向A退回质保金111315.3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本案与法院(2022)XX0607民初720号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XX06民终13486号案件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且A在(2022)XX0607民初720号案件中的反诉请求系要求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与本案诉请不同,故从程序上而言,A的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应予以实质审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本案中,A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请B赔偿损失以及退还质保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工程验收合格是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在建设工程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不经验收即擅自使用,直接说明发包人对可能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A因擅自使用案涉弱电工程,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9日拟制验收合格,本案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对于本案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法应由A自行承担责任。因而,A在本案中以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诉请B赔偿损失以及退还质保金,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对于A提出对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弱电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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