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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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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B与C先后于2012年9月14日及2015年4月13日签订了《XX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C将XX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B与A先后于2010年9月19日、2011年8月2日及2011年10月17日签订了《XX项目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2》,约定XX集团将XX项目消防、通风工程发包给原告。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6年7月20日,XX置业(甲方)、B(乙方)、XX集团(丙方)、G(丁方)签订《四方抵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鉴于:1、2012年9月14日及2015年4月13日甲方与乙方分别签订了《XX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659,476.40元。2、2010年9月19日、2011年8月2日及2011年10月17日丙方与乙方签订了《XX项目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截止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丙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80,000元。3、2008年7月7日丙方与丁方签订了《自动消防、通风及自来水内线工程施工合同》,截止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丙方尚欠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22,679.00元。4、丙方同意以其开发的“XX”项目的房屋抵付甲方、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共计862,245.4元。5、乙方同意抵顶并指定丁方为房屋受让人,要求丙方直接将房屋抵付给丁方。具体约定如下:一、抵付房屋、单价及总价:1.丙方同意,以其开发的位于XX居住区东侧“XX”项目5-1-101房屋(建筑面积约为89.98平方米)(清水房)抵付甲方、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共计899,800元,各方确认该房屋抵付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899,800元,抵付房屋总价款超出甲方、丙方欠付乙方工程款部分由乙方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丙方补齐,即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丙方支付现金人民币37,554.6元。二、丁方的购房: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丙方与丁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丁方支付的房款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乙方工程款。第三条约定:丁方如需按揭贷款,丙方可以协助丁方用该房屋办理银行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因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丁方承担。在乙方向甲方、丙方分别开具与抵付房款相应的工程款发票后,丙方协助丁方办理按揭贷款,银行贷款汇入丙方账户后,丙方转账给乙方,丙方完成转账视为甲乙丙三方债权债务结清,甲方、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房屋已经交付给案外人G,但案涉房屋产权未登记至案外人G名下。案外人G曾依据上述《四方抵房协议书》以A为被告,以B、C为第三人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四方抵房协议书》有效,并要求A将协议中约定房屋过户至案外人G名下,同时要求A承担逾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XX021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后A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XX02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四方抵房协议书》有效,驳回G的诉讼请求。后G申请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XX民申7538号民事裁定,驳回G的再审申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2,24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请求反诉被告B向反诉原告A支付“XX泉水欣座”项目5-1-101房屋的使用费(按照2,700元/月的标准,自2016年10月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暂计算止2022年6月,约187,38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二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二、原告B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反诉原告A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02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案涉房屋已经被A抵押给案外人,A需要与案外人沟通还款解押才能继续办理过户手续,A对此明确表示拒绝,案涉房屋办理网签备案与过户手续存在客观上的履行障碍。基于该生效判决的上述事实认定,案涉的《四方抵房协议书》实际上也不能继续履行,则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系其与二被告分别签订合同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并不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现二被告分别欠付原告的款项数额已确定,故二被告仅依据各自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即可;其次,原告主张四方抵房协议约定用A开发的房屋抵顶二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应视为债务的加入和连带承担,但是在四方抵房协议中二被告并无债务加入和连带承担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该节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最后,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关联企业,但为此并未提供证据,原告的该节主张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综上,C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9,476.4元,A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76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因被告A未按约定履行四方抵房协议,而二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在2016年7月20日签订上述协议时已经确定,故原告要求自2016年7月20日起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二被告各自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准。

关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此前各方签订有四方抵房协议,就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特殊约定,直至(2020)XX02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才确认四方抵房协议无法履行,也即原告至此才知道各方关于以房屋抵顶案涉工程欠款的协议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B向二被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自上述判决作出时起算,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案外人系根据四方签订的《四方抵房协议书》入住案涉房屋并占有、使用,反诉被告B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反诉被告要求B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按照(2020)XX02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案外人G未能就案涉房屋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在于反诉被告A,反诉被告A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抵房协议纠纷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A给付原告(反诉被告)B工程款200,769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算,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C给付原告B工程款659,476.4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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