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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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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2016年11月1日,第三人D以项目经理身份(乙方)代表B与被告A(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嗣后,第三人D与二被告签订《工程款抵顶房子三方协议书》,对《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第九条用被告A用被告C在XX开发建设的“XX小区”的房抵顶工程款的约定作了详细补充,内容包括工程款拨付计算方法、工程款房价定价、工程款抵顶房子拨付方式、工程款所抵顶房子的分配方法、所有抵顶工程款的房子及附属物的价格、抵顶房子的意向及相关事宜等。2017年8月23日,G以被告C名义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第三人D及案外人H、K签订《复工协议书》,载明:甲方到XX市XX镇投资开发XX小区,由被告A法人G未能履行合同导致乙方没有资金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使乙方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同时也使工程无形中增加了费用,先前甲方双方签订的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未能全部履行,现双方协议甲方同意给XX项目中的乙方工程款增加100元/平方米;本协议签订日至XX一期开盘前,上述房屋抵押不能解押,则甲方用XX抵顶的房屋作废,换用XX1期楼房抵顶工程款(9号、12号、13号楼)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付给乙方30元/平方米复工人工费等等。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2018年9月23日,G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X”小区四个项目部(分别为D项目部、孙福财项目部、H项目部、K项目部)的签订《复工协议》,约定: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无条件复工,甲方应在复工后十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各项目部10万元,其计40万元,作为前期仪式补偿,乙方自负责复工的准备工作,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的复原加固等,确保项目能顺利复工;二、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署的复工协议书中“乙方工程款增加100元/平方米的约定继续有效”该复工协议书中的其余条款不再执行;三、2017年10月31日是孤山镇政府签订的“承诺书”关于以二十套项目一期房屋抵顶工程款的承诺书不再执行;四、甲方有权自行更换乙方各项目部挂靠的施工单位,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与甲方指定施工单位签署项目承包协议,不得提出超出原协议范围的要求;五、甲方应在项目此次复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D项目部拨付工程款60万元,向福财项目部拨付工程款80万元,向H项目部拨付工程款50万元,向K项目部拨付30万元,剩余工程款待项目部决算完成后按项目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支付事宜以本条约定为准,2017年11月27日乙方与被告、XX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签署的《“XX”小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余下未付工程款不再按协议约定支付。六、如在2018年12月30日前,因“XX”项目二期房屋不能正常销售影响甲方分配给乙方的用于抵顶工程款的二期房屋销售,XX“XX”抵顶的房屋不能按时解押的,甲方应将抵顶工程款的房屋中的50%转换为XX一期的房屋。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就项目停工事宜追究甲方及被告任何责任,并且必须服从甲方安排的开工时间及交工时间,复工到交工的工期不得超过日,如乙方违约,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前期停工补偿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被告的股东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之日起生效,股东变更完成的日期以工商登记为准。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2020年3月15日,被告A向第三人D发出《通知书》,通知XX项目结尾工程开工日期初定拟定为2020年3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工期为一个月,前期准备工作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5日结束,逾期公司将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建设施工,产生的建设费用由你方承担。2020年3月23日,被告A与案外人Z、于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XX小区原来四个项目部未完成的全部收尾工程,完工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涉案工程完工后,至今未经竣工验收。

2017年9月26日,被告A取得涉案XX小区9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9年10月9日,被告A取得涉案XX小区8、13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A已于2019年10月,对外办理回迁手续,交付房屋。

2020年8月4日,案外人L对本案被告A及第三人D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抵顶欠款法律关系有效;被告A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XX068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原告B系“XX”小区8号、9号、13号楼实际施工人,第三人D虽以项目经理身份在《建筑承包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但不是实际施工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0日,第三人D向本院出具《证实材料》,陈述涉案系原告出资并组织人员施工,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归原告所有。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被告A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且交付使用,故被告A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涉案工程价款原、被告有诸多争议,逐一论述如下:一、2017年8月23日《复工协议书》约定的100元/平方米增加工程款、2018年9月23日《复工协议》约定的100000元复工费。上述协议约定系被告A、C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A、C应当遵守执行。被告A辩称2018年9月23日《复工协议》签订后,2017年8月23日《复工协议书》即失去效力,无证据支持,而且被告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未按期复工及交工,故XX公司在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时,将上述两笔款项列入工程价款内合理。二、关于原、被告对2022年8月17日对账结果的1、2、3、4、6、7、8、10、11、12、13项费用的异议。第1项费用25000元虽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但原告认可由被告A替其支付给案外人XX,故该款可认定为被告A已付工程款;第2项费用,按照《工程款抵顶房子三方协议书》的约定,XX房屋抵顶工程款的按开盘价下调6%计算房款,故被告A不应按下调3%计算房款,原告关于差价款79798元的异议合理;第3、4项费用共计105080元(12400+40264+52416),产生于甲供材料中,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的异议合理;第6项费用,原告认可由被告A替其支付给案外人XX,故该250000元可视为被告A已付工程款;第7项费用系徐军施工地面人工费152014.42元,XX公司已说明水泥地面砂浆未包括在工程造价中,而且被告A也未证明该项工程由原告对外分包,故该项价款不应从原告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原告异议合理;第8项费用180000元由被告A直接支付给Z,数额未得到原告确认,因原告认可其中的120000元,故多扣的60000元被告A应当返还,原告异议合理;第10项农民工保证金918960元,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双方争议的350000元未支付给其雇佣的农民工,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故该项费用可从涉案工程款中扣除,原告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第11项费用,原告认可由被告A替其支付给M,故该款可以认定为被告A已付工程款;第12项车位抵顶工程款630000元能否成立,应当根据被告A对地下车位有无处分权进行认定,原告称该车位为人防工程,不能用来抵顶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被告A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车位属于开发面积,其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但被告A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的异议成立;第13项房源抵顶工程款问题,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XX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价值369933.6元)已由被告A对外出售,其余七套房屋仍在被告A名下,可以向原告交付,实现工程款抵顶,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原告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中包括了用房屋顶抵部分,故该院在本案中对被告A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一并进行调整。XX8号楼1单元401室的相应价款369933.6元,被告A应当向原告支付。三、XX小区9号楼3单元105室已被被告A抵顶给原告,故出售价款623303元应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A对此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四、涉案工程价款税率属于工程造价解决的问题,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已明确将税率确定为9%,予以采纳,原告因未向被告A提供发票,故请求按税率9%从工程价款中扣减相应税金合理,数额为2250003.47元。被告A虽辩称涉案工程款除增值税外,还应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环保税等税费,但其所述的上述税费并未实际发生,被告A可待实际缴税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一并调整。五、关于电费、河道费、规费、安措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费的认定。电费及河道费共计142362.08元,原告同意承担,故该两笔款项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原、被告在《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第七条5项中约定“规费、按措费、价调基金甲方(被告A)负责缴纳,按措费由建筑公司返还给项目部,决算中甲方不再给付乙方该项目费用”,根据上述约定,规费应由被告A负责缴纳,安措费应当由原告缴纳,故规费108990.57元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原被告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伤保险费的承担,而被告A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缴纳该笔费用,故该笔费用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六、关于原告与被告A在《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按定额工日单价调增50元执行的认定。XX住建[2011]380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2008年《XX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故2016年原被告签订涉案施工合同时,人工费已经实行动态管理,此时原被告又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按XX省2008年建筑及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工日单价调增50元,可见被告A是在人工费动态管理之上再调增50元,故XX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调增50元计算涉案工程价款合理。七、关于XX施工的工程款税金承担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XX工程款税金承担形成一致意见,同意税金按30000元计算,并从涉案工程价款中扣除,予以照准。根据以上认定,经计算原告应得工程款数额为4779351.29元[25000038.63-(20321199.99-1997.35-609742.4-79798-105080-152014.42-60000-630000-369933.6)+623303-2250003.47-142362.08-108990.57-30000)]。对涉案工程交付时间的认定。2020年3月15日,被告A向第三人D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3月12日开始施工XX项目结尾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逾期公司将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建设施工。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认可涉案工程存在收尾工作。2020年3月23日被告A与Z、于希全在《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施工项目为“XX”小区四个项目部的收尾工程,但该合同未经原告签字确认,并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于希全的通话录音显示,于希全认可其施工内容为维修工程,而非收尾工程。根据上述证据,涉案工程的交付时间认定为2020年4月12日。被告A虽于2019年9月对外向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此种交付不应受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工程交付,故原告请求被告A承担工程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2020年4月12日。涉案工程因被告A原因导致停工,2019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复工协议》,在协议中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具体交工时间,故该《复工协议》不能证明2020年4月原告交工存在违约行为,被告A应按《复工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停工补偿及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在《工程款抵顶房子三方协议书》《复工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C自愿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C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成立,被告C应当与被告A一并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A自2020年4月12日起应付工程价款,自原告起诉之日,已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故原告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予支持。原告为担保判决的执行申请保全,由此支出的保全担保费属于合理费用,被告A应予承担。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A关于规费承担等部分辩解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诉讼法院判决,一、被告A、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4779351.29元,并于2020年4月1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二、被告A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XX”小区6号楼2单元205室、10号楼3单元506室、10号楼3单元606室、13号楼1单元502室、13号楼1单元602室、15号楼2单元103室、15号楼2单元503室交付原告B;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保全担保费15600元;四、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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