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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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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被告A系XX装修改造扩建工程项目经理。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其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工程款,利息2分,结算时归还本息。原告未提供借款,其为被告提供材料并垫付人工费。2020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其因案涉工程欠原告外墙材料及部分人工费,因建设单位资金未到账,尚欠原告236000元,工程款到账一起结清。上述借条均有被告签名。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2021年10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说明,内容为:“XX建筑公司于2014年10月6日承建,在施工中将妇幼保健院主楼保温分包给E,施工中因E资金短缺,影响施工进度。由A担保让B给E供施工材料(苯板、胶泥、圆钉)及发放工时费,共计产生材料款及工时费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此款双方已对账完毕,双方确认无误,由于外墙工程款妇幼保健院在2018年已经清算了大部分工程款,A已给B结算了40000元现金,并顶账一台轿车合计价值28500元,总计68500元,剩余保温工程欠款251500元已转成借款,保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支付,按实际发生计算。备注:保温项目结算后,如A支付B,按以上写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备注是B写代笔,此欠款2022年7月1日前结清,如不按期归还利息翻倍。”被告在还款人处签名捺印。2022年7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内容为:“2014年10月,甲方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XX装修改造扩建工程,A是该工程项目经理。XX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上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经理A向B采购了苯板、胶泥、圆钉等施工材料,产生材料款183610元,另发生人工费138000元,共计321610元。2018年12月27日,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B现金40000元,并顶账一台轿车价值28500元,剩余253110元未支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现甲乙双方及A个人就支付B剩余材料款与人工费253110元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XX建设有限公司及A个人承诺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B材料款与人工费253110元,乙方放弃利息。二、如甲方XX建设有限公司及A个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就未还款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15.4%向乙方支付利息。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诉请XX区人民法院裁决。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被告在甲方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处签名捺印。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故来院诉讼。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剩余材料款与人工费25311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合计26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本案,原告在案涉工程中提供材料并垫付人工费,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说明、还款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经结算将剩余所欠款项转为借款,并约定还款时间、支付利息时间及标准,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告诉主体错误一节,原告提供借条、还款说明等证据材料均体现出双方就案涉款项进行数次对账与结算,被告承诺还款,系案涉款项还款主体,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保温工程拖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B欠款25311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2531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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