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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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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B、C与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B、C提出保全申请,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D名下房屋。该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XX030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D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B、C工程款2900万元及利息;二、B、C在D尚欠其工程款290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尚未出售的以及未分配回迁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D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B、C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XX0302执2164号。该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房产进行续封,其中包括产籍号为XX的房产。案外人A对上述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该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XX0302执异2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A的异议请求。A收到上述裁定后,于15日内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XX房屋归A所有;2.请求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3.诉讼费用由B、C、D承担。

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A与D签订一份《XX认购书》,该合同约定,A购买D开发的“XX”A栋2单元19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5.7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72,121元,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A需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总购房款772,121元。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5日D出具一张载明为订金的5000元收款收据;2014年4月4日D出具一张载明为房款的200,000元收款收据;2014年5月1日D出具一张载明为房款的200,000元收款收据;2020年8月6日D出具一张367,121元收款收据。2022年5月19日A与D就案涉房屋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同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认购书,并以现金形式支付全额购房款,并于2020年12月1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日,D为A开具购房发票。D在同日向A送达一份告知书,告知A案涉房屋网签在G名下,XX市XX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案已涉嫌诈骗DXX市XX分局立案,在该案未结案前,此商品房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A在此告知书上签字。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查明,2020年12月1日A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入住手续。

还查明,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显示A、K共同共有位于XX市M区XX路140栋2层45号面积为107.7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K单独所有M区绿化街1-46-15-3012(存疑)面积为39.20平方米房屋一套。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虽然A与D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是《XX认购书》,但是该认购书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交款时间等内容,且双方亦是按照该认购书履行的合同义务,故该认购书签订时间早于涉案房产首次被查封的时间即该院2018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书。但经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显示A名下有居住的房屋,故A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综上所述,A作为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D名下的产籍号XX商品房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A对于产籍号XX的商品房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C、B提出的在签订认购协议时D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C、B的辩解,不予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关于A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A所有一节,所有权确认是基于物权而产生,而该案中,A现仅依据其与D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取得合同上的债权权利,尚未转化为物权,因此A主张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上所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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