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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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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2010年4月3日,被告A与第三人C签订《XXXX新城一期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2010年12月,双方又签订《XXXX新城A地块一期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XXXX新城A地块一期工程6、7两栋施工项目,工程款结算方式:被告A将工程款支付第三人C,第三人C按照与原告的约定,扣除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原告。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于201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经过合同双方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为20827164.95元。原告提供的被告制作的XX工程拨款分配表载明:已付原告工程款为14824600元,待扣款2580596.08元(借款880000元,是原告向被告借的,农民工保障金894000元,电费206098.38元,水费133416.36元,社保费467081.34元)。拖欠至今未付。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B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A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289050.21元,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自2012年10月25日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案涉《XXXX新城一期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及《XXXX新城A地块一期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原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合同项下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有权利获得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被告A理应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额地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长期拖欠不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请求被告A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289050.21元问题,因该诉请4289050.21元=合同结算总金额为20827164.95元-借款880000元-电费206098.38元-已付原告工程款为14824600元-水费133416.36元-农民工保障金49400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即被告A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289050.21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A支付相应银行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自2012年10月25日至付清之日),因该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拖欠工程款案例法院判决: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4289050.21元及利息(以4289050.21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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