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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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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2018年6月1日,B(甲方)、A(乙方)签署《XX三期项目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施工承包合同》,B将位于XX省XX市XX路199号、工程名称为XX三期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施工工程委托A公司施工,工程范围包括三期东侧基坑支护153根人工挖孔桩挖孔(包括岩石)、护壁、桩身、冠梁灌注、钢筋笼制作安装、地下障碍物清理等施工图所有内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程。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2,000,000元。关于工程款支付,B以银行承兑汇票(一年期)及抵房的方式支付价款。抵房占总价款的30%,抵房房价按抵房日期售楼处表价格计算,不享受售楼处价格优惠政策,在售楼处XX三期可售房源内任选。2018年7月30日,A加盖公章的工程验收单,有B专业工程师签字。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2020年12月21日,A、B签署XX三期项目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工程决算,审批金额2,122,328.3元,有B、A加盖公章确认。2018年9月12日,B(甲方、建设单位)、A(乙方、承包单位)签署《XX五期项目北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及桩间喷射砼施工承包合同》,B将位于XX省XX市XX路199号、工程名称XX五期项目北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及桩间喷射砼施工工程委托A施工,工程范围包括五期北侧基坑长度200米范围内的135根人工挖孔桩挖孔(包括岩石)、护壁、桩身、冠梁灌注、压底梁、钢筋笼制作安装、桩侧挂网喷射混凝土、地下障碍物清理等施工图所有内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程。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1,500,000元。关于工程款支付,B以银行承兑汇票(一年期)及抵房的方式支付价款。抵房占总价款的30%,抵房房价按抵房日期售楼处表价格计算,不享受售楼处价格优惠政策,抵顶XX五期房源。2018年11月22日,A、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工程验收单,有B专业工程师签字。2020年12月21日,A、B签署XX五期项目北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及桩间喷射砼工程决算书,审批金额为1,941,345.06元,有B、A加盖公章确认。2019年7月13日,B(甲方、建设单位)、A(乙方、承包单位)签署《XX五期项目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B将位于XX省XX市XX路201号、工程名称为XX五期人工挖孔桩及长螺旋压灌桩施工工程委托A施工,工程范围包括五期桩基础蓝图范围内的所有人工挖孔桩及长螺旋压灌桩(包括挖土、岩石、护壁、钢筋笼制作安装、降水、地下障碍物清理等施工图所有内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20,000,000元。关于工程款支付,B以货币或承兑汇票抵顶XX房产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2019年6月25日,A、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工程阶段验收单,有B专业工程师签字,载明该工程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19日,共施工完成人工挖孔灌桩注桩1096根,完长螺旋压灌桩1489根。2020年12月21日,A、B签署XX三期项目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工程决算书,审批金额2,122,328.3元,有B、A加盖公章确认。2020年12月21日,A、B签署XX五期桩基础工程(阶段)工程决算书,审批金额为29,476,573.1元,有B、A加盖公章确认。2021年5月10日,A、B签署协议书,对案涉三段工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另查,A自认XX三期楼体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案涉的XX三期项目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项目工程系同时保护XX三期与五期的管道与地下基础。XX五期楼体尚未建立,已停工。案涉工程均涉及XX五期。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A、B签订的《XX五期项目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二、依法判令B支付A工程款33,540,146.46元及利息,利息以33,540,146.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请求依法判令A对XX项目五期建设施工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用28,8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A、B对解除《XX五期项目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33,540,146.46元及利息、保险费28,80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A是否有权就案涉项目拍卖、折价款就其施工内容范围的33,540,146.46元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本案中,XX三期项目东侧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项目系同时保护XX三期、五期的管道与地下基础,不宜单独属于XX三期项目或XX五期项目,故涉案的三个工程所依托的XX五期楼体尚未建立,不易进行拍卖、变卖,A不能就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款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A、B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XX五期项目桩基础施工承包合同》;二、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A工程款33,540,146.46元及利息,利息以33,540,146.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A保险费28,800元;四、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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