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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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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2011年6月23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XX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二期厂房工程》,2011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工程中部分厂房办公楼开始施工,合同价款为70,964,740.9元的补充协议。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六1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厂房、办公楼全部±0.00基础完成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全部钢柱和钢梁安装完成50%,付合同总价的15%;全部主体验收完毕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彩板进场安装完成50%时,付合同总价的10%,全部工程完工后七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5%;全部工程验收完成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0%;结算及竣工资料全部完成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十一条24.3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工程款的5%,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4%,满两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0.4%,其余满五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索赔等事项。2017年11月27日,一标段8#、9#、10#、11#、16#、17#、18#、38#厂房,经XX市XX区城乡建设局验收,出具XXX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019年11月12日,再次出具三份二期5#、6#、7#、12#、13#、24#、25#、31#、32#竣工验收备案书。经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7920318.17元。现已付工程款66259433.91元,尚欠已到期4.4%的质保金为1253362.35元。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续签了《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三期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标段划分为44#、45#、46#、47#、48#、49#、51#、52#(共八栋厂房、办公楼),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合同固定总价为28,548,650.80元。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工程款的5%,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2%,满两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1.5%,满五年第一个月内支付1.5%。2015年6月1日,经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验收,出具了44#-49#、51#、52#的XXX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30,054,784.90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现已付工程款29,603,962.47元,尚欠工程质保金450,822.42元。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三期(二期)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厂房编号41#、42#、43#、53#、57#(共五栋厂房、办公楼),开工日期2014年7月25日,竣工日期2015年1月24日,合同固定总价为24,250,000元。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工程款的5%,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2%,满两年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1.5%,满五年第一个月内支付1.5%。上述工程2018年9月19日经XX市城乡建设局验收,出具了41#、42#、43#、53#、57#的XXX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24,992,494.60元。并已付23,536,675.15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代原告向XX市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付质量保修抵押金189,543元。同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收工程款189,543元的收款收据,该笔款应属已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651.77元,质保金1,249,624.73元。上述工程确认,被告B共欠原告A工程款及已到期工程质保金2,970,461.22元。在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从2013年7月22日始至2020年5月8日止,被告B先后八次向原告A送达建设单位通知书或工作联系单,提出机床城二期、三期工程存在房屋局部开裂、地面下沉、厂房推拉门无法使用、外墙砖脱落、屋面漏雨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维修。2021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外委告知函,“致:A,由贵司承建的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三期工程、XXXX机床装备城三期(二期)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屋面、墙面渗水、外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我司已多次通知贵司进行维修,但贵司始终未予安排维修,未能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为保证我司和业主的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一中的质量保修责任条款,我司现决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上述维修工作,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将由贵司承担,特此告知”,并附机床城三期、三期(二)厂房保修详情,原被告工作人员也曾多次微信沟通案涉工程质量维修问题。2021年5月,被告B与X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二期三期厂房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二期三期厂房墙砖拆除修复、平涂、外墙挂网维修、真石漆维修、防水维修、大门维修等内容,工程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面积不足一平米的按一平米或按延长米结算,包工包料,工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应事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机床城二期三期厂房维修工程总价为1,129,911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2022年11月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己拖欠的工程款3,160,004.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981,681.08元为本金(二期),从2020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以271,681.27元为本金(二期),从2021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以450,822.42元为本金(三期一),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以206,194.74元为本金(三期二),从2019年1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以499,849.89元为本金(三期二),从2017年7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以374,887.42元为本金(三期二),从2018年7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7、以374,887.42元为本金(三期二),从2021年7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3年3月29日,反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47,717.70元(律师代理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本案涉及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应每份独立合同分开立案审理,鉴于在案件审理前,已依据原告A申请,已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遭损失,将案件合并审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本案,原被告先后签订的《XX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二期厂房工程》、《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三期工程》、《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三期(二期)工程》均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诉中,原告如约完成了工程项目,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质保金,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抗辩中提出,1、原告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责任,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2、原告所述机床城三期二项目中,部分质保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依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建设单位通知书或工作联系单、微信等相应证据,虽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经业主确认的房屋质量问题证据,且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XXXX机床装备城工业二期三期厂房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所涉项目均系原告承建,鉴于二期、三期工程中还有其他企业施工项目,故被告要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1,129,911元的观点,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三期二项目中部分质保金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述三个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连续性,且三期二工程2020年尚在支付工程款,故被告抗辩主张不成立。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综上,考虑到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质保期内存有质量瑕疵,故对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由于反诉被告违法分包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7,717.70元的主张,因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反诉原告所涉案件未有生效判决,确认反诉被告的违法分包行为造成了反诉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反诉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厂房工程质保金及工程款诉讼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XX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70,461.22元;二、驳回原告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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