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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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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2016年11月1日,原告以项目经理身份与被告A签订《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开工时间2016年11月1日,工程竣工日为发包方、监理单位及XX经济开发区监督站验收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工程价款执行XX省2008年建筑及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按定额工日单价,调增50元,按营改增后计取税金,取费按XX省定额中实际取费标准执行;水电费由发包方统一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由发包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农民工人工费,工程总造价的65%由发包方用被告C开发的XX小区的房屋、公建、车位等作价抵顶;工程款拨款按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批分期支付到工程总额的50%,其余15%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齐全、各工程档案完整上交,准确无误,待决算结束后,扣除保证金3%后,余12%工程款,最终按多退少补一次性付清;每次拨付工程款必须以发票结算工程款(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发票数额必须相符),否则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等。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A法定代表人G于2017年6月8日,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23日,G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X名府”小区四个项目部签订《复工协议》,2020年3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A(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如需延期,由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核合理,可批复延期10天。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取得竣工备案证,每延误一天,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50000元/天的标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于2022年8月14日对涉案工程已付价款进行对账,被告A制作了明细表和对账单,确认其已付工程款6468975.96元。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另外,原告自认被告A于2017年替其支付农民工工资1758700元,被告A经核实认可该笔款项。2019年12月2日,被告A在将“XX名府”小区8号2单元504室作为抵顶工程款房屋交付原告向原告收取税率为13.5%的增值税金45615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A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等费用暂定300万元(其中包括100元/平方米的增加价款和65万元补偿款,具体数额待鉴定结论作出后确定)及自2019年10月份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暂定20万元);二、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被告A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且交付使用,故被告A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大白工程款税金承担形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从涉案工程款中扣除6000元,该院予以照准。根据以上认定,原告应得工程款数额为3117774.39元[11330943.09-(6468975.96-568508.2-175669.28-350000)-1758700-1019784.87-55839.01-43661.34-6000+45615]。对于原告请求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根据原告与被告A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载明,收尾工程原告应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至2020年4月15日竣工。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认可涉案工程存在收尾工作。2020年3月23日被告A与L、N在《施工合同》中虽约定为施工项目为“XX名府”小区四个项目部的收尾工程,但该合同未经原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提供的P与N的通话录音显示,施工人N认可其施工内容为维修工程,故被告A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2020年4月15日未完成收尾工程,故该院认定原告实际交付涉案工程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被告A虽于2019年9月对外向业主办理交付手续,但此种交付不应受限于原被告之间的收尾工程交付,故原告请求被告A承担工程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2020年4月15日。根据原被告在《工程款抵顶房子三方协议书》《复工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C自愿向原告履行被告A的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C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成立,被告C应当与被告A一并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本案中,被告A自2020年4月12日起应付工程价款,自原告起诉之日,已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故原告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担保判决的执行申请保全,由此支出的保全担保费属于合理费用,被告A应予承担。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被告A关于规费承担等部分辩解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诉讼法院判决:一、被告A、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B工程款3117774.39元,并于2020年4月1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保全担保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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