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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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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2014年8月B制作XX矿井建工程《技术文件》对外进行招标。该技术文件中明确工程招标范围是BXX矿地下开采开拓系统基建工程,2014年11月2日,XX集团有限公司向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对XX矿业井建工程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贵公司中标。1.工程名称:BXX矿井建工程。……3.中标价格:总价为3860万元,具体承包内容见技术协议及澄清文件。4.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进场预付10%;②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根据进度付款,施工完成付80%;验收合格付90%;③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的10%留取,期满复验合格后无息返还。④工期:斜坡道工程345天,副井工程252天,回风井工程197天。……”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2014年11月26日,B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依照该合同及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开拓基建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斜坡道掘砌工程、副井掘砌工程、回风井掘砌工程、副井排水系统和变电硐室,上述工程内的有关装备、设备安装,主扇系统,提升机安装,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和澄清等相关文件。2014年12月1日,B向A发出《关于XX矿业XX矿开采项目缓期施工的通知》。2015年3月24日,B向XX集团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于2015年3月29日进场施工。2015年4月2日,A向B发出《工作联系函》,建议B应将施工项目相关手续完善好、具备开工条件再通知其进场,避免给工程项目造成损失。2015年9月22日,B会同监理公司XX设计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A发出《井建工程开工通知单》,通知A于2015年9月25日开工,工程工期亦按照合同约定从2015年9月25日起算。2017年10月8日,案涉井建工程竣工,2017年年末整体移交。工程资料于2018年7月2日由A公司移交给B。B已向A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9,811,484.99元。

另查,2014年8月27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企业分离重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平移给A。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B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一并变更移交给A继续履约,A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直至该工程项目结束。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再查,B向A已支付的工程款中,部分以现金支付的工程款扣除了贴现费用,共计135,106.52元。

再查,A申请对案涉工程发生因设计变更、签证、大量涌水增加工程量、工程款及窝工、停工损失鉴定,并申请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合同内还是合同外进行识别鉴定。经司法技术处摇号选定辽宁建航工程咨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由A提供鉴定资料,经原、被告质证后移送鉴定机构。辽宁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终止鉴定函》:因提供的相关资料签证、涌水量观测记录、技术联系单、误工索赔等材料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因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终止鉴定工作。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给付原告工程款和各项经济损失29,884,785.43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企业分离重组,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平移给原告A,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B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亦由原告继续履约,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因发生合同外的设计变更、签证、大量涌水而产生增加的工程款。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具体金额是多少。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罚款及承兑汇票的贴息损失,具体金额是多少。四、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是什么。针对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延期开工(停工)的损失问题。针对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的罚款及承兑汇票贴息损失问题。针对争议焦点四,欠付款项的利息问题。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井建工程施工工程款诉讼判决如下:一、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8,788,515.01元,并以8,788,515.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A支付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返还其扣除的费用135,106.52元,并以135,106.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向A支付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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