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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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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2012年12月25日,原XX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包人、甲方)与第三人C(承包人、乙方)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市XX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XX乡。工程内容: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保护工程、其他工程等。承包范围:总承包。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工程量。合同工期:2012年12月25日开工,2013年4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5488639.95元,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合同还约定:乙方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后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申请上级有关部门验收,技术复核确认完成工程量,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第三人C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B。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之后,原告B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原告按规定的时间完工,2014年11月16日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致意见通过验收。并报XX岛市国地资源局批复,XX岛市国土资源局以文件形式,批复:准予以上项目通过验收。该工程经原XX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第三人C及XX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土地整理项目结算审核,并制作土地整理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及结算书,第三人完成的项目名称为XX岛市XX市XX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A区,送审额5757955.06元,审定额5035128.13元,核减额722826.93元。之后,被告给第三人支付工程款3831931.28元,由第三人为被告出具了发票。第三人收到上述工程款后,扣除开具发票费用,剩余工程款第三人分三次(2013年6月13日转给原告1090000元;2014年2月27日转给原告1494878.28;2014年12月25日转给原告1097727元)转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03196.85元。由于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203196.85元。另查明,原XX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于2018年7月20日与其他部门组建A。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XX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包人、甲方)与第三人C(承包人、乙方)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之后第三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且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则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按被告实际给付的工程款数为被告出具发票。关于被告抗辩称本案属于行政协议,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理由,法院认为原XX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给第三人并不是行政协议,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依法不予以支持。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第三人负责。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判决:A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B工程款1203196.85元,B则应为A出具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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