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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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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2014年4月1日,被告C与被告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将XX家私1号厂房施工工程发包给C,工程地点为XX市XX区XX村XX路3号,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价款958万元。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D,代表发包方全权行使施工管理中发包人的职权和权利。次日,二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总建筑面积暂定16100.90平方米,合同价款按每平米单价880元,根据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合同总价暂定14,168,792.00元整。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项目承包方式,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消防、弱电及配套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办法:甲方(A)在收到乙方(C)进度预算并审核无异议后5日内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允许5天误差期,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期。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工程结算方式:自完工之日起30天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及结算资料,报给甲方审核,甲方必须于30天内审核完毕,否则视为认同乙方上报金额,并按此金额给付结算工程款。关于工程保修,双方约定工程交付后,乙方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起始日为甲方进住使用之日起执行。保修金的退还,双方约定3%的保修金如需要交给质监站,则由甲方直接上交给质监站,如不需要交给质监站,则由甲方保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返还。保修金均无息退还。该补充协议二被告均加盖公章,B在C委托代理人处签名、D在A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B组织施工,并施工完毕,于2014年8月4日由二被告组织验收并验收合格,于2014年8月9日交付被告赛宁XX公司使用,D代表A在接收人处签名。2014年9月2日,原告制作了工程竣工结算书并以被告C的名义交付被告A,结算金额为18,119,320.49元,A派驻的工程师D在《文件接收确认单》上签字。《文件接收确认单》中载明:收到文件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二份、电子版U盘一个。

另查明,C曾于2016年4月就涉案工程起诉A,要求A给付剩余工程款,诉讼过程中,A提起反诉,要求C给付涉案工程的相关工程资料。后C撤回起诉,就反诉部分,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6)辽019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C按XX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的要求向A交付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庭审中,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13650000元及由A垫付的电费29967.6元无异议,对是否存在罚款5000元以及A是否垫付混凝土款212665元有争议。原告对5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系A单方出具,没有原告签字。此外,原告对A垫付混凝土款亦不认可,原告认为合同中约定是包工包料形式,实际在施工期间也是由原告自行支付的混凝土款,没有被告垫付的事实。原告提交《XX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供货明细表、收款收据用以证明是原告自行支付的混凝土款。同时原告对于A提供的混凝土供货单有异议,认为供货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对此,被告A解释称供货单原件在原告处,且大部分供货单有原告父亲E的签名。A垫付混凝土的原因是原告采购的混凝土价格偏高,而A采购的价格较低,所以才出现由A采购混凝土的事实。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给付剩余工程款4469320.49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原告B无施工资质,借用金帝二建的名义与A签订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关于原告是否有资格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原告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组织人员施工、采购原材料并进行现场管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A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原告可以向被告A主张工程款。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此外,被告A派驻工程师D于2014年9月2日接收了工程竣工结算书,A对工程竣工结算书中的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原告请求被告A按照结算金额18119320.49元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18119320.49元,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13650000元及A垫付电费款29967.6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罚款5000元的问题,该罚款通知为A单方出具,无原告或C的确认,真实性无法认定,故不予支持;关于A主张扣减其垫付的混凝土款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施工方包工包料,原告提供了混凝土买卖合同、供货明细、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自行支付了混凝土款。被告A提供的供货单均为复印件,原告予以否认,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于被告A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A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金额为4439352.89元(结算18119320.49-已付13650000-电费29967.6)。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关于原告主张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涉工程于2014年8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4年8月9日交付被告A使用。因A迟延给付工程款造成原告产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利息,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另因双方约定将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故质保金于两年后无息返还,计算利息时予以一并考虑。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厂房施工工程欠付工程款诉讼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4439352.89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的利息(其中3895773.29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4439352.89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55元,原告B已预交,由被告A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B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55元,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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