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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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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原告A与被告XX建设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签订《扩大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XX建设公司将XX酒店综合楼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A。承包内容:测量放线、土方清基、基础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砼工程、脚手架(搭拆、卸料平台、悬挑脚手架槽钢、安全防护等)、砌筑等二次工程、抹灰工程、排风道(卫生厨房)安装、临时暂设大门区域围挡,道路及硬化,机具设备(塔吊、升降机)、清理、地面排水、环保洗车槽、防尘喷淋等硬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及时无偿配合甲方其他外包工程的临时配合工作。(地下二层未完工程需要完善另议)。工程总造价2600万元,按实际发生结算。同日,原告A给付被告C50,000元,被告C向原告A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A现金伍万圆整¥50000.00元,收款事项XX酒店建筑施工保证金。”被告C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原告A给付被告XX建设公司50,000元,被告XX建设公司向原告A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收到现金;付款人A;施工项目:XX酒店;保证金。”该收据加盖了被告XX建设公司公章。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为:“项目运作状况,所有二包队伍在没有接到项目部通知不得入场。”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另查明,2022年6月29日,原告A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建设公司、D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辽0115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扩大劳务承包合同书》,但是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XX酒店综合楼工程项目位于张士开发区,故对被告D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裁定:“被告D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A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保证金100,000元及劳务费13,000元,共计11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劳务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工人清理现场所产生的费用21,0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本案事实。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被告XX建设公司将测量放线、土方清基、基础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砼工程、脚手架(搭拆、卸料平台、悬挑脚手架槽钢、安全防护等)、砌筑等二次工程、抹灰工程、排风道(卫生厨房)安装、临时暂设大门区域围挡,道路及硬化,机具设备(塔吊、升降机)、清理、地面排水、环保洗车槽、防尘喷淋等硬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及时无偿配合甲方其他外包工程的临时配合工作等工程转包给被告A,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扩大劳务承包合同书》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被告XX建设公司收取的原告A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应予以返还。被告C收取的原告A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D收取了其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D返还保证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工人清理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通知其入场清理现场、其清理现场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完成的工程量已经三被告确认,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原、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会议,要求所有二包队伍在没有接到项目部通知不得入场;三被告未与其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故原告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诉讼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保证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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