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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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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2020年11月3日,B与C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B挂靠C下进行工程经营,挂靠期间以C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中建一局作为总承包人将XX厂管线工艺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分包给C。B以C名义与原告A签订了《XX厂配套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A作为案外人钱超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该工程实际由A与钱超共同承包并施工。2021年11月19日,B以C名义与A签订了分包工程量确认单,载明了工程完成情况及结算情况,明确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535642元。经双方庭审中核对,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535642元-6280元=529362元。现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原告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C给付原告XX厂配套管道安装未支付的劳务费535642元;2、请求判决被告B、中建一局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发生的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被告(反诉原告)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1214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C作为被挂靠人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B借用C名义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属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XX厂配套管道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亦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现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且经过双方确认,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被告虽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C给付未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被告B作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C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以该公司的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原告等人,其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当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建一局作为总承包人,其根据审核确认的被告C已完成工程量,已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关于被告C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实际施工人为案外人钱超一节,本院经与钱超本人核实,涉案工程确实为二人共同承包并施工,钱超明确放弃其诉讼权利,同意A代表二人进行诉讼,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全支出的保险费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C的反诉请求,C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承包的XX厂管线工艺工程位于东北城分水口北侧DN1200PCCP管道处存在管道漏水情况,但因该工程被分包给包括A在内的几组分包人,A施工段亦有其他施工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漏水原因确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即C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A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因A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因此,本院对反诉原告C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C可待证据充分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劳务费诉讼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A工程款529362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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