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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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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9月,2015年5月25日和2015年7月6日分别签署了被告的工程项目,B办公楼、室内、室外装修合同。分别是第一份合同:C有限公司办公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13906085.86元,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9月。第二份合同:C有限公司室外装修工程,,合同价款4464.140元,合同签定日期2015年5月25日。第三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施工石材、材料差价经双方确认(原合同预算金额3011.103元按实际施工调整后6296.963元,差价3285.860元)。第四份合同是第二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施工石材、材料差价经双方确认让利后,理石差价金额2350.000元,签定日期2015年7月6日,以上四份合同总价款24006085.86。原告按施工合同之规定组织施工,与原告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工程项目于2016年9月停工撤场。被告于2016年9月份入住装修后的办公楼5楼。至今没有组织竣工验收。B向A支付工程款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2日已付款22404142.9元,其中,向A先后工程款17950000元;以房抵债是1724421元,以车抵债是1314071元,其他抵债款项是25650.9元,打入实际施工人D个人名下1387000元。B收到A开具的发票金额是8666500元,分别为2015年4月30日300万元,2015年7月1日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666500元。尚欠发票金额13737642.9元。A分别再次申请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增量及价款进行鉴定,第一次经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多次电话催要鉴定费不予缴纳,被鉴定机构退回委托;第二次因A没有补充提供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B认为A施工过程中并未完工,并未对完工工程量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申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以委托事项超出技术服务能力退回鉴定申请。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付清装修工程款6056085.86元。二、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600万元为基数,暂计算从2017年起至2020年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报价延付款的违约行为。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之33.3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追索违约金。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056085.86元(该数额为暂定数额),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后重新计算(利息以应付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A与B就B办公楼、室内、室外装修工程签订的四份合同,系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A按施工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期间B均按合同约定工期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项目A于2016年9月停工撤场后B虽接收入住,但只占用办公楼的五楼,其他楼层及五楼部分装修工程没有全部完工,且A的现场施工人D出具证明工程没有全部完工,也存在质量问题,结合现场照片,虽D没有到庭,但证实材料与照片及现场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因此,可以确定A的装修工程并没有全部完工的事实成立。双方签订的是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因A没有施工结束,即A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B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付剩余款项。且B依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22404142.9元,已超过工程进度款85%以上,符合合同约定;A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B依法享有拒付工程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故B不再向A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对于原告提出的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因原告在鉴定部门鉴定过程中没有提供鉴定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原告有新证据,可以另行起诉。对于原告提出,被告与D之间的顶账及履行协议不予认可问题,本院认为D作为代表原告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且在双方主合同上有D代表原告签字,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D有权代表原告签字,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D有权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就如何给付工程款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给付。至于D与原告公司之间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与被告无关。对于被告提出已完成的工程有质量问题,因没有提供相关的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意见。被告如有新证据,可对工程质量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付清装修工程款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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