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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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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7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了《钢结构、彩色压型钢板分部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奥拓福水刀有限公司3#、4#、5#、6#厂房,工程地点为开原,合同价款为1020万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人民币¥204万元工程预付款,乙方开始钢结构加工。2.全部钢柱进入现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6万元。3.墙面压型钢板分部进入现场后,甲方付给工程款人民币¥204万元。4.屋面压型钢板部分进入现场后,甲方付给工程款人民币¥204万元。5.工程安装结束,验收合格,甲方付给工程款人民币¥92万元,剩余人民币¥10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期为一年)。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29日完工交付。现被告B支付原告A918万元工程款,尚有102万元工程款未给付(包含10万元质保金)。另查明,案涉工程发包方为被告B,被告B与被告D就案涉工程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关系。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工程款102万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A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钢结构、彩色压型钢板分部工程合同》约定,除质保金10万元以外的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最迟应为2015年12月29日,本案原告当庭提交的明确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付款通知单、律师函的最早到达被告D时间是2022年4月24日,已远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A在庭审中陈述能够提供刘某的催要欠款的通讯记录,但在法庭给定期间内未能提供,反而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名称为被告B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即使以此时间节点,也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根据原告A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使之延续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原告A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诉讼综上所述,原告A提起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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