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工程款律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被告A开发建设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被告D借用被告XXXX公司的资质,实际承包了该施工项目,双方于2020年7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后D将该施工项目中的钢筋工工程项目分包给了原告B,木工工程项目分包给了原告C。后B、C分别组织工人对其分包项目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工程项目。除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钢筋工、木工工程尾活工程款外,D已将B、C承包的钢筋工、木工工程款与其二人分别结清。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钢筋工、木工工程尾活工程款经D与B、C协商,用被告A抵顶D工程款的XX二期6号楼1单元11层01111号(A抵顶给D的数额为378,475.02元)楼房抵顶。2022年4月24日,B以31万元的价格将XX二期6号楼1单元11层01111号楼房出卖给了案外人K。2022年4月30日,被告A给二原告出具了工程拨款审批单,其中工程拨款审批上方标注:6#,01111;下方标注:木工钢筋工;项目名称为XX东区;金额为378,475.02元,D在项目部处签字,XX在项目经理处签字,H在拨款事由处签字并注明工程款,G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J在总经理处签字并注明4.30。2022年5月6日,被告A与案外人K签订XX二期6号楼1单元11层0111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A账户已收到K房款31万元。现被告A以给D工程款超拨为由,未将31万元给付二原告。另查明,2022年4月22日,被告A给D拨款120万元工程款。被告A与被告D关于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工程款结算在本院另案诉讼过程中。31万元房款中B16万元,C15万元。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原告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31万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原告B、C与被告D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施工内容进行了口头约定,二原告已完成了相应的钢筋工、木工工程尾活,双方协商以抵账房形式支付工程款,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A抵顶给被告D的XX二期6号楼1单元11层01111号房屋价格为378,475.02元,该房屋在D抵顶给二原告后,二原告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故本院认定原告B、C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钢筋工、木工工程尾活的工程款数额为31万元,同时根据庭审中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31万元工程款中原告B16万元、原告C15万元。那么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31万元工程款应由谁支付。对此本院分析:D实际承包了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施工项目,将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钢筋工、木工工程尾活分包给了二原告,其应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但D用被告A抵顶给其的房屋抵顶二原告工程款、二原告将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被告A为二原告出具工程拨款审批单的行为,应视为二原告、D、被告A对二原告工程款由被告A收到案外人房屋价款后将房屋价款拨付给二原告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被告A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并收到房屋价款31万元后,应将该房屋价款31万元拨付给二原告,故二原告请求被告A给付31万元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D连带支付31万元,及被告A主张31万元应由D给付二原告,根据上文分析,本院不予支持。D借用被告XXXX公司资质,实际承包建设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施工项目,B、C分别为建设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钢筋工、木工工程的承包人,B、C与被告XXXX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二原告请求被告XXXX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A抗辩该公司拨付给D120万元款项是用于木工、钢筋工、土建等工人工资,再拨付案涉房源已超付工程款,案涉房源经双方同意已收回。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对此本院分析:一、被告A拨付给被告D120万元的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为二原告出具工程拨款审批单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说明案涉房源以房抵顶工程款行为发生在120万元拨款之后,即说明案涉房源以房抵顶工程款与120万元拨款无关联;二、被告D及二原告均不认可被告A收回案涉房源,同时根据上文证据分析,被告A无其他证据佐证D及二原告同意被告A收回案涉房源;三、被告A与被告D关于XX县XX东区1号楼、2号楼工程款结算在本院另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在另案中主张权利。综上,被告A的以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抵顶工程款楼房销售款纠纷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抵顶工程款房屋价款16万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抵顶工程款房屋价款15万元;三、驳回原告B、C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