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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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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E系D原法定代表人,A与C的法定代表人均系R。2018年5月21日,A(甲方)与D(乙方)签订《关于修建A考验场协议书》,内容为“……一、为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由乙方出资建设改造甲方所有权的驾驶员考验场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完成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场地建设并通过验收。二、其中甲方先期投资450,000元由乙方返还甲方,剩余1,050,000元由乙方出资继续修建考验场(具体投资额以双方验收确认为准)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三、A考验场建成并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经营管理,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四、有效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上述《关于修建A考验场协议书》由A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R签字,D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E签字。2018年5月29日,C(甲方)与D(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内容为“……在原有2012年办学协议及双方签订《关于修建A考验场协议书》为基础,《合作协议书》由XX物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R签字,D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E签字。2018年6月1日,A与C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根据与D签订的合作协议书,D委派E授权如下:一、投资、修建A考验场,有权使用、管理A场地、设施、设备、考验场;二、以A名义招生、培训、组织学员考试;三、授权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与驾校有关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DE负责;四、授权有效期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上述《授权书》由A、C加盖公章,共同法定代表人R签字。2018年7月26日,B与A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A;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申请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0月28日,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A路面维修改造工程金额1,283,502.64元。鉴定费8,000元。另查,A、C就《合作协议书》诉D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XX10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D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尚未生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驾驶训练场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款1,283,502.64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依据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B与A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A考试场地路面进行维修改造,现在工程已经完工,考试场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因此,无论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还是工程成果的受益人,A均应当给付B工程款。关于A提出其与D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2018年5月29日以后D承包经营期间,其法定代表人E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债务由D承担的抗辩,首先,A与D之间的《合作协议书》的性质问题尚未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其次,A与D之间对于案涉工程款项的内部承担约定问题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影响A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D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故对A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B要求A按照鉴定意见给付工程款1,283,502.64元,A及C提出鉴定人无鉴定资质、部分工程不是B施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工程结算款依据的抗辩,因本案鉴定意见系在诉讼中经法院依法委托摇号选取,同时鉴定意见书中有两名鉴定人和一名鉴定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名章,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意见书从形式上并无瑕疵。因B、A、D、C、E均到鉴定现场参与鉴定过程,虽然A提出其不清楚B施工量,但因施工当时系D与A共同经营A期间,故在D法定代表人E本人出鉴定现场对工程量能够予以指认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本案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关于B要求A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规定,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应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B陈述交付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E陈述交付日期为2018年7月底,A及D经两次询问仍陈述不清楚,在B陈述的交付日期与E陈述的交付日期较为吻合的情形下,同时结合A与D签订的《关于修建A考验场协议书》“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完成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场地建设并通过验收”及C与D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三、在甲、乙双方签订《关于修建A考验场协议书》前提下,驾驶员培训考试场地将于2018年9月1日或提前正式投入使用”之约定,一审法院认为,B陈述的交付时间属实,可以从该日起计算利息。因本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没有约定,故2019年8月20日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地路面维修改造工程款诉讼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B工程款1,283,502.64元及利息(以1,283,502.6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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