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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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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被告C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年9月25日,被告C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将所承包的案涉建设工程进行转包,与原告A作为乙方(施工方)签订《光伏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户用光伏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合同,甲方由被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H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乙方由原告A签名并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带领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施工,XX镇政府和敬老院及相应村委会的实际安装量共计为588.85千瓦。2022年10月24日,被告C公司为原告出具《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XX镇光伏安装工程项目共计588.85千瓦,工人安装费0.16每瓦。工人安装费合计94216元,今收到工人安装费70000元剩余工人安装费24216元。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实际现金支付70000元整。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所有班组工人同意工资由劳务班长A代领发放,如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和拖欠工人工资有劳务班长A承担一切后果,和B无关。如因此给B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全部有劳务班组长A承担。”该结算单工人签字处有A、K等10人签名并捺印,付款方处有C公司审批人L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收款人签字处有A签名并捺印。另查,被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H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17500元(房租费1000元,借款16500元)。案涉相应工程于2023年3月已并网,但还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A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按合同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48864元(房租1000元,薪资8000元,工程款39864元);2、被告自2023年1月起,以488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约为309元,后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尚欠工程款及房租、薪资被告是否应当予以给付,并是否应当给付相应利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相关法律事实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针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相应工程款,鉴于合同约定“2.1进度款:乙方支架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电站建成达到并网条件后,如有后续工作,可在十五日之内支付剩余60%款项。如无后续工作,甲方需三日之内支付剩余60%款项,1个月内非乙方原因造成未并网,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又鉴于被告C公司已为原告出具了《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结算单》,同时结合案涉工程已经并网,为此案涉工程应视为已经完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尚欠工程款数额,因《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结算单》中已体现了光伏安装工程的实际安装量共计588.85千瓦,以0.16元/瓦计算,安装费合计94216元,已支付70000元,剩余24216元。并结合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向被告的相应借资抵顶案涉工程款,故被告应尚欠原告工程款为7716元(剩余24216元-借款1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房租款1000元,因合同中只约定“7.6在XX施工期间,住房费用由甲方提供。”但未约定具体数额,且被告表示房租费只有1000元,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结合原告除收到工程款70000元外,还曾收到17500元(房租费1000元,借款16500元),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房租款1000元,为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薪资8000元,因案涉合同未约定薪资,且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案涉相应部分工程被告已口头承诺按0.17元/瓦计算工程款,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又无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10月25日-12月29日的相应物料等待待工费用,因被告否认存在待工,且双方已于2022年10月24日对案涉工程完工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结算单》,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存在待工,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所收到的17500元中,只有4500元是借款,其余13000元是被告支付的有关XX工程的工资,因被告否认XX工程存在被告给原告工资的事实,并表示此17500元均系原告借款,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故本院依据原告的请求酌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济南工程款律师谈诉求支付尚欠建筑工程款案例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A工程款人民币7716元及利息(以7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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