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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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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A与B系合伙关系,2018年10月23日,A与C共同协商出具《借据》,罗列材料款、工人工资款、借款等各项款项共计976,427元。A本人在《借据》尾部借款人处签字。《借据》尾部载明“此笔借款,借款人全部用于XX牧原三场一标的土建建设用款”。2020年1月23日,A(委托人)与E(债权人)共同签订《代付款委托书》,约定A委托XX建设公司将867,000元直接转账给E指定的收款人XX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E向XX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陈述“2020年1月23日C与A达成协议,C将A拖欠C的976,427元债权中的766,427元,与另行给付的100,573元利息共同转让给E,合计转让E债权867,000元。”C认可已将与A之间的867,000元债权转让给E,并陈述XX建设公司按照《代付款委托书》的约定已支付XX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250,000元,其余617,000元未按《代付款委托书》的约定支付。A于2019年3月4日向C借款12,000元,至今未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立即偿还原告C因承揽工程拖欠债务827,000元,因个人生活所欠借款12,000元,合计839,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2021年12月24日,利息为111,398.05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对上述债务中82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D在受托支付剩余款617,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四、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C与A之间签订《借据》的行为,是就双方当事人原有债权债务的清理,双方已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新的确认,双方已变为借款合同关系。C在与A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期间,向A垫付其施工工程所有资金及劳务报酬,另向A出借资金,A为C出具书面借据作为债务凭证,应视为双方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A应按书面凭证所记载内容偿还债务。本案中,C与A及本案第三人E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C对A债权部分转让E,同时本案第三人E再与A约定债务转移,即由A负责安排XX建设公司向案外人XX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支付,但A仅部分履行,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转账支付250,000元,剩余617,000元系本案第三人E自行向XX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支付,现本案第三人E亦明确表示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合同均终止履行,故应视为A现仍对C负有债务。关于债务数额,因双方在债权转让期间,已经明确借款本金976,427元在债权转让时产生利息100,573元,根据双方债务产生时间及债权转让时间,该利息计算方式并不超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定,系双方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息合计1,077,000元,扣除以债务转移方式向XX经济开发区XX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后,尚欠827,000元,A于2019年向C借款12,000元,至今未还,且A未能在C出示银行转款凭证证明该笔转款系借款后出示证据证明A主张该笔转款不是借款,故A共计欠付C839,000元。因双方就借款还款期限及方式未明确约定,故C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即A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C要求A返还839,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中有12,000元系A于2019年3月4日向C所借,故一审法院支持A返还C欠款839,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其中12,000元利息从2019年3月5日起计算)。C要求B对上述债务中82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庭审中,B抗辩称其与A虽系合伙关系,但在本案案涉工程中并未与A合伙,不应承担责任,因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C要求D在受托支付剩余款617,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承揽工程拖欠债务诉讼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C借款839,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其中12,000元利息从2019年3月5日起计算);二、B对本判决第一项中827,000元欠款及相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C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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