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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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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X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标段),甲方A,乙方B。工程名称为XX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内容为土建,装饰,安装(包括水、暖、强电,弱电),工程承包范围食堂、办公楼、研发中心,开工日期2019年3月,竣工日期2019年10月31日,签约价款约100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关于竣工和结算,双方约定,二个月内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建设单位,确定工程总价款,质保金为总造价5%,无质量问题按规定返回,如双方的决算结果,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认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甲方有权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决算,以第三方机构决算为准,乙方无条件服从配合甲方和第三方进行决算,第三方的决算结果为最终决算结果;付款方式为一次主体框架封顶,二次主体维护砌筑完毕,按形象进度及工程进度的60%,拨付本标段工程总造价的25%,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完成,清理好室内地面后,按形象进度及工程总进度的100%的50%拨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总造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当提交工程结算书,经财务决算无争议后,拨付工程总价款的95%。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另行签署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使用,工程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势,会议方式,仍按2019年3月双方签订的《X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标段)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监理月报显示,工程于2019年12月施工完毕。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X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标段)约定的食堂,办公楼,研发中心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鉴定机构由被告方选定,鉴定费用由被告支付,XX岛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出具鉴定报告,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9571147.93元,原告与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支付鉴定费50000元。对被告已付工程款5897866元,双方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标段)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在施工后,双方没有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所涉及的价款进行决算,在诉讼过程中,按照被告选定的鉴定机构,对原告已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确认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9571147.93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此结算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被告应当再给付原告工程款3673281.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对诉争工程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是否应当扣除工程质保金,该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已完成施工,至2023年3月,原告已施工的工程,均已过质保期,因此,质保金不予扣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该院认为,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是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不能归责于一方的责任,因双方没有对案涉工程自行结算,导致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73281.9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被告主张的,原告尚欠100000元税务发票未向被告开具,有关档案材料未向档案馆移送的诉讼主张,因被告未能提出反诉,同时,为防止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被告可另行起诉处理。关于法律适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3673281.9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73281.9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B在其已完成的施工工程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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